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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标记“老赖”试水京城(3)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平影影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9-07 10:50 
核心提示:刘晓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二百五十五条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

刘晓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在第二百五十五条对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信息及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作了原则规定,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而惩戒的直接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实体条件、程序要件、公布信息内容、公布方式、其他惩戒方式以及删除条件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刘晓春说。

根据规定,法院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刘晓春指出:“通过网络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公布,是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应的手段创新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构成对于老赖的个人隐私权的法定限制,因此,不能认为是侵犯了其隐私权。”

不过,刘晓春强调,具体执行的行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例如,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失信情形;在符合相关删除规定的情形下,也应当及时更新网络数据等,否则有可能构成侵权。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法教授杨建顺也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老赖电话进行标记,这种方式本身是没有争议的。

“因为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电话标记,跟通过网络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两种方式本质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前者更加精准,人们不用主动去网上查找就能获得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并不能认为这种方式侵犯了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杨建顺表示。

但杨建顺强调,互联网企业一定要得到法院的授权,才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曝光等;不仅如此,互联网企业还要在监督之下进行操作。

“比如,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了其法律义务后,其名单是否能及时移除?谁来监督互联网企业执行?若这些信息扩散到不该扩散的地方,谁来负责?这些都是要考虑的问题。”杨建顺说。

不仅如此,杨建顺还强调,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电话进行标记时,还要按照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来进行。

“不能泛化,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电话都要被标记,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都要被曝光,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来进行这种操作。”杨建顺表示。

趋势:互联网+曝光事半功倍

其实在曝光老赖方面,法院一直都在探索互联网+的方式,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网就面向社会开通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只要输入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该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即刻就会出现在眼前。(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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