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美再遇集体诉讼:争辩焦点和战情分析(3)
就目前诉状看,新东方完全可以反驳原告,指出,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表明新东方的高管(董事长、CEO 或者CFO 等)对所谓的留学咨询“造假”是知情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新东方公司任何人员将这些所谓的留学咨询“造假”行为向公司高管汇报, 也没有指出公司高管是故意疏忽大意(deliberately reckless) 从而对此等“造假”不知情。因此,新东方可以从这个角度反驳原告的指控不符合欺诈要素。
当然,原告有可能会进一步反驳,原告可能采用的理由可能会包括:(1) 留学咨询业务是新东方的核心经营业务之一(core operations);(2)被告本身就是希望能够隐瞒这些虚假交易, 这也足以说明被告存在欺诈。
除非原告能够拿出进一步的证据,不然,新东方可以反驳原告,指出原告的指控仅仅是一种猜测和推测。
至于,证券集体诉讼中的其他要素(信赖要素,损失因果关系等),由于该案处于初步的诉讼阶段, 诉状也相对简单,因此就先不展开分析。
以上是作者卓继民就刚刚爆发的新东方在美集体诉讼案在目前初步阶段所做的简单分析;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仅供沟通和交流使用:我们将会继续关注该案件的发展,相关信息将会在作者公众号发布。如有兴趣关注作者更多的中概股文章,请关注公众号:继民财经汇 (jiminca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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