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美再遇集体诉讼:争辩焦点和战情分析
时隔四年,新东方再次遭遇美国股东集体诉讼。
2012年7月,由于“浑水摸鱼”的捣乱,新东方股价暴跌近60%, 缩水超过20亿美元,并遭遇和VIE 信息披露相关的股东集体诉讼;该诉讼案于2014年5月以475万美元金额得到和解。
没想到,时隔四年,新东方再次遭遇美国股东集体诉讼。
2016年12月2日,路透社发表了一篇题为《美国顶尖大学如何结识中国争议公司》的报道称,留学中介新东方与另一家中国留学中介为客户代写申请陈述和推荐信,帮助客户在大学申请中造假。报道内容涉及8名前任和现任新东方的员工透露,新东方在帮助客户申请大学的时候,会帮助客户撰写申请学校的文章、教师推荐信,捏造中学文凭。
受此报道影响,新东方在纽交所的股价当天大跌,最终收盘跌幅14.27%。在股价最低点时,公司市值蒸发超过18亿美元。当天交易量超过1540万个ADS,是平均日交易量月180万个ADS 的数倍。市场数据显示,新东方的股价自去年10月起持续上涨,从18美元一路涨至近54美元。
此后,有数家律师宣布调查,拟发起集体诉讼。
12月16日, 集体诉讼正式爆发,目前至少有四家律所宣布已经向法院提交诉讼状, 指控新东方公司, 新东方董事长,CEO 和CFO 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相关条款和SEC10b-5规则。诉讼期间从2016年9月27日至2016年12月1日。
这是2016年爆发的第三起美国中概股集体诉讼。
本案争辩的焦点可能会是哪些?
美国联邦证券集体诉讼如要获得成功起诉,则诉讼状必须要能够同时满足五个重大要素(重大不实陈述/信息隐瞒:重要性;欺诈要素,证券交易的实际发生,信赖要素,损失的因果关系)。其中最为关键的两个是重要性原则(materiality) 和欺诈性要素(scienter)。
原告要能成功起诉被告,(仅仅是起诉,并非指最终裁决一定是对原告有利),那么,原告的诉讼状必须能够充分阐明被告存在重大不实(虚假)陈述(包括隐瞒重大信息); 而且,原告的诉讼状必须能够令人强有力地推导出,被告的行为在主观意识上属于欺诈(scienter), 包括:知情而故意(knowingly) 和 疏忽大意(recklessness)。
从目前诉讼状来看,原被告双方可能的争辩焦点也会在这两点。接下来《跨洋大鏖战》作者卓继民向大家稍做简单的分析。
重要性原则 (materiality)
也就是原告所指控的内容从理性投资者投资决策来看,是否属于重大内容?这涉及到重要性原则如何具有运用到本案的问题。重要性原则需要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考虑。(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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