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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电子监管码暂停黑锅该谁背

来源:王超 作者:王超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2-29 10:57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

本文原标题:《药品电子监管码暂停,这个锅该谁背?》

2月20日,国家药监局的一纸公文,让一直处在争议的药品电子监管码有了一个阶段性的定论。

这个文件就是关于暂停执行2015年1号公告药品电子监管有关规定的公告。

这个公告发布日期恰好是一年前,2015年1月4日。

这个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中国境内的制药厂、批发零售企业,必须全部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所有的码必须“见码必扫”。

2016年的这个公告,终止了这个文件,相当于承认了,在前一段跟批发零售药企的斗争中,政府做了退让。

药品电子监管码,从2006年开始,在蹒跚和反抗中前行,在2015年将要从生产到流通完全覆盖时遭遇到最大的打击。

一、

看似经过大风大浪的药品电子监管码,历经亲兄弟食品电子监管码的失败而不倒,却在几家药品批发企业的轻量攻击下轰然倒塌,是不是小概率事件呢?

一个简单的公告其实并不能看出什么,满满信号的释放在十几天之前。

2月6日,药监局曾发出一个公告,称“将妥善解决电子监管码等历史遗留问题”,看了这个公告,超先声就断定,国家药监局要跟电子监管这个麻烦划清界限了。

让我们看一看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所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都必须对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指导。

各项监管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虑其经济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取得行政相对人的理解、配合与支持,共同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对2006年以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有关企业建设运营药品电子监管系统的历史遗留问题,对部分企业提出的实施电子监管码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正在认真研究并将作出妥善处理。

第一段中提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给予必要指导”,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药品追溯体系的主体,不是药监局,而是企业,药监局要从主导的位置撤出来。(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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