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电业局规范员工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管理
2009年10月14日,漳州电业局下发通知,对所属各部门、各多经企业及所辖各控股县供电公司员工开展公务活动收受的礼品进行规范管理。
漳州电业局制定的《公务活动收受礼品的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礼品馈赠(含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不论价值大小,不分礼品类别,必须一律登记、上交。同时,凡在审批各类项目(含用电审批),进行各种资格审核、认证,各类评先检查、验收,产品鉴定,计量监督检查,用电、安全监察,质量监督,资质管理,工程招标、协调、赔青、施工,任免考核干部,审计,查处案件等工作中,不得收受与经办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任何形式的礼品。
《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因各种原因未能谢绝的礼品,按市场价格一次合计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含100元),必须登记;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必须登记、上交;一人一年内累计收受礼品价值超过600元的,超过部分亦须登记,上交。与此同时,该局对礼品登记、上交的管理部门、时限及礼品的处理、公布和缴交等做了具体规定。
漳州电业局纪检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员工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上交的,根据《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和本局职工奖惩规定,视其收受礼品价值及损害后果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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