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上市公司职业董秘现象乱象 三大致命硬伤(2)
二是由于“职业董秘”的出现不是以董秘职业化为己任,而是钻的IPO现行政策空子IPO行政审批制寻租活动的产物,IPO上市流程一旦完成,也就是其寻租套现之日。高管辞职套现多了“职业董秘”这支生力军,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股市的波动性,也造成了上市公司董秘这个重要岗位的不稳定,这同管理层通过刻意提拔“职业董秘”改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良好愿望不仅事与愿违,反而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三是IPO审批制越是严厉,弄虚作假的“职业董秘”就越是像闻闻臭吃吃香的臭豆腐。弄虚作假“职业董秘”在辞职套现之后,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又可以到另一家拟上市公司找到其新的“用武之地”,并且流动性越高的“职业董秘”,其未来的身价越是水涨船高,在这方面就连保荐人也有点不赶趟。这说明弄虚作假的“职业董秘”比弄虚作假的保荐人更可怕,危害更大。这对于有关方面爱不释手的IPO审批制以及自以为得计的董秘资格考核制,不啻莫大的讽刺。
董秘是个“泊来品”。它在中国遭遇“有心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行”尴尬,应该说也是不奇怪的。
由于英美公司法原来对秘书列为与总裁,财务总监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重要职位,随着中国企业的境外上市,“董秘”也就顺理成章地泊来到了中国。
不过,尽管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董秘的职责及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有关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资格管理也有不少具体的明文规定,中国内地上市公司董秘正式走上职业化、规范化的道路,却不仅由于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本身的不足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而且在行政审批制越俎代庖的催生之下,特别是IPO行政审批制为融资服务的特定利益导向之下,反而变生出许多事与愿违的怪相。相信这也不会是管理层所愿意看到的。
这跟中国股市在市场监管上一以贯之的行政控制取向是分不开的。透过乱象纷呈的“职业董秘现象”,我们应该进一步懂得,行政审批制不是现代化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的催生婆,更不可能成为市场化发行制度的奠基者。
只有审慎地退出行政审批制,才是由乱变治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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