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9大高管精准减持 律师称涉嫌内幕交易(4)
按照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解释,内幕交易行为是否成立通常包含以下三个要件:
1)涉案人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涉案人买卖了相关证券;
3)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也即内幕信息处在价格敏感期。
律师刘国华表示,对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证券法》第七十四条有明文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而有关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也规定,“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属于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进行公告”,以上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范畴。
比对前述要件,汉王科技9名高管均分管公司的主要经营项目,属于内幕知情人,同时也发生了买卖自家股票的行为;一季度巨亏属于“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是内幕信息;而高管们进行减持操作时,汉王科技并未对外公告这项内幕信息。从4月19日一季度预亏公告发布后,汉王股价出现暴跌,显示该信息确实属于“对股价发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之列。
刘国华律师指出,汉王9名减持高管都在内幕知情人范畴之内;年报时隐瞒的一季度巨亏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公司不仅未在第一时间公告,还将披露时间押后至高管们顶格减持一个月之后,内幕交易的三个要件均满足,已经涉嫌内幕交易。
此外,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像汉王科技这种年报业绩靓丽,但年报发布时一季度经营情况已经出现重大负面变化的,公司应该在年报中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因为按照规定,凡是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明显波动的信息,都应该进行披露。而汉王却在已知的情况下隐瞒了这项信息,高管们的减持行为存在内幕交易之嫌。
张远忠律师认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
就律师们的有关质疑,本周媒体多次致电上市公司,希望了解具体详情。但连日来汉王科技公开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听人士表示其仅仅是证券部工作人员并非董秘或证代,无法回答记者问题。而当记者提出希望可联系董秘时,得到的答复是董秘外出不在,无法接受记者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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