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付危机 银行与信托谁绑架了谁?(2)
强化“买者自负”意识
一位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向时代周报记者指出,“任何投资都有一定风险,信托企业考虑到自身信誉,所以这种“刚性兑付”一直没有打破,可认为这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当这种行为演变为行业不成文的规定、以及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时,谁也不希望自己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谁也不希望告诉投资者,自家的产品可能导致本金、利润都不保。而银行作为代销方,就更不愿意了。”
在中诚信托陷入30亿元兑付危机时,作为其资金托管行和推介人的工商银行明确表示,不会为中诚信托兜底,投资者寄望于银行会对信托产品进行隐性担保的愿望落空,这也不禁让外界担忧,银行此举会不会背负信任危机。
“我认为,就教育投资者了解信托公司和工商银行而言,此事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姜建清还表示,投资者应以此为戒,了解金融市场上的“投资风险”。
实际上,对于信托个人投资者的资质,监管部门要求相当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收入证明;在认购信托计划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且能提供财产证明;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德意志银行中国董事、私人投资管理中国区总监黄凡曾对媒体表示,目前的监管状态是处于具体地盯每一个产品应不应该发的状态。他表示,不应盯着该不该发,而是盯着是否配给适当的客户。
在投资者方面,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建议,在功能定位上,在出现兑付危机时,在强化“买者自负”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可考虑给予投资者一定损失补偿,并对系统性重要信托公司实施必要的救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责任编辑:韩杰)-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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