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这公司原本想让美国高通赔1亿,结果被罚了1万
围绕“高通”品牌的归属及使用,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高通)与美国高通公司打了三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审判决。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美高通”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1)美国高通公司的手机芯片、“参考设计”等产品或服务,与上海高通持有的“高通”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2)美国高通公司将“高通”、“高通骁龙”等用作公司字号及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3)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包括高达1亿元的损害赔偿请求。
祸不单行的是,在一起与“高通”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上海高通因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以1万元罚款。
显然,在国内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同时,不当或碰瓷诉讼的风险也在加大,频频发起恶意诉讼,不排除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首次交手:上海高通诉称美国高通商标侵权并索赔1亿元
成立于1992年7月的上海高通,前身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9月,其更名为现在的“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上海高通先后使用、申请、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其中包括第9类汉卡、彩照扩印机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计算机辅助信息的“GOTOP高通图案”,第38类电话通讯的“高通”、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的“高通”等。
2014年4月28日,上海高通正式向上海高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美国高通立即停止侵犯其持有的含“高通”字样(第662482号、第776695号、第4305049号、第4305050号)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全部行为,2)判令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中国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通上海分公司)立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其注册的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高通”字号;3)上海高通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并支付其因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全力反击:美国高通公司对涉案商标提起未使用撤销请求
按照《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自2010年起,美国高通公司曾针对上海高通的四个商标分别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其中,关于38类“GOTOP高通”(第776695号)图文组合商标、38类“高通”(第4305049号)文字商标,国家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上海高通不服提出复审申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作出决定,诉争商标予以撤销。(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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