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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避风港原则”尚有改进空间(2)

来源:北青网 作者:杨涛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23 16:07 
核心提示:但是,在实现各方面利益平衡,特别是限制避风港原则方面,司法解释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比如,司法解释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明确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违法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义务,对批评时政、时事新闻和

但是,在实现各方面利益平衡,特别是限制“避风港原则”方面,司法解释仍然有改进的空间。比如,司法解释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明确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分“违法性审查”和“真实性审查”义务,对批评时政、时事新闻和普通知识,则只要求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违法性审查”,即只要没有侵犯他人名誉与隐私、没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即使网民上传了侵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是侵权的情形下,才承担责任。而如果网民上传的是文学、艺术、科技、学术等作品,应当要求网络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审查”,即上传的网民必须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版权证明等等,否则,发生侵权纠纷,网络提供者不能提供上传者真实资料的,视为未尽审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还应当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司法调查义务,当出现纠纷后,网络服务提供者须协助权利人或者执法、司法机关,提供涉嫌直接侵权人的必要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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