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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治理之困(3)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20-01-16 10:35 
核心提示:虚假诉讼缘何屡打难禁?在马贤兴看来,虚假诉讼的出现,首先说明社会诚信体系出现了问题。 一些诉讼参与人缺乏诚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马

虚假诉讼缘何屡打难禁?在马贤兴看来,虚假诉讼的出现,首先说明社会诚信体系出现了问题。

“一些诉讼参与人缺乏诚信,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马贤兴认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刻不容缓。

第二个原因是民事活动过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诉讼过程中的自认规则,以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决定了法院识别杜绝虚假诉讼相对困难。

“法院在诉讼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标的的处分权,只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在请求的范围内进行审判。”马贤兴说,法院作出判决,只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过于强调书证,而实质审查不够,这给一些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提供了机会。

第三个原因是一些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司法理念、价值取向出现了偏差,过于讲求保护债权,而忽视了规范债权,导致一些不合规甚至是违法的债权得到了司法保护。

“法律规制力度不够完善,导致虚假诉讼者所能获得的非法利益,较之法律风险与代价严重失衡。”马贤兴坦言,违法犯罪成本低这是虚假诉讼屡打难禁的第四个重要原因。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涉案金额基本上是成千上万元,有的甚至上千万元,如果得逞可以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而现在将其入罪又面临诸多难点。”马贤兴坦言,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成本偏低,使这些当事人敢于铤而走险。

虚假诉讼的司法实践难点

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虚假诉讼罪,为惩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刑法上的依据。但马贤兴透露,虚假诉讼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入罪标准把握不明确、犯罪形态认定模糊、量刑情节适用不规范、刑民衔接程序不充分等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惩处效果。

“有的司法人员对虚假诉讼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认清虚假诉讼罪既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更妨害了司法秩序的本质。”马贤兴介绍,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认为要等到法律文书生效甚至执行,耗费了一定司法资源的司法行为之后,才会被认定为达到了“妨害司法秩序”的判断标准。而一般虚假诉讼的立案受理、开庭审理、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行为都不被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

为了更好地指导地方法院办理虚假诉讼案件,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但该指导意见主要是规定了虚假诉讼包含的一般要素、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情形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并未涉及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的实体性问题。

2018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问题,该司法解释就“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个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中的核心性问题作了规定。(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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