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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典型示范作用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5-26 15:08 
核心提示:文化部在2008年组织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并重新修订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在2008年组织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并重新修订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文化部社会文化司相关负责人。

问:全国性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审命名应该说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其间名称也发生了几次变化。此次评审最让人关注的一点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数量将从目前的900多个减少到500个左右,也就是说,此次评审后至少将有400多个现有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不再被命名。请问这样的变动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为推动民间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丰富活跃城乡基层群众文化生活,1987年至2002年,文化部先后在全国组织开展了“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2007年至2008年,为规范评审、命名工作,文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将原有的“民间艺术之乡”和“特色艺术之乡”名称统一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共有963个市、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优秀民间艺术的普及和发展,在带动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根据2010年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保留项目名单和周期,“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确定为保留项目,命名周期改为3年。因此,文化部定于2011年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

在全国命名一批设施完备、资源丰富、保障有力、发展有序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目的是发挥这些地方在挖掘和发展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方面的示范性、导向性、推动性和持续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不断发生变化,文化事业发展水平显著提高,“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单纯为了维持现有规模而使命名质量参差不齐的话,就会失去典型示范的意义,也会影响到“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整体发展。

因此,在综合考虑各省人口规模和2008年“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的基础上,文化部研究确定了此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额度在500个左右,并重新制定了命名办法,现有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要重新申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不再命名”并不等同于“摘牌”。前几年曾有全国文化先进县被“摘牌”,是因为在取得称号后,这些县市的文化工作出现了滑坡,部分指标已不符合文化先进县的标准;而此次将有部分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不再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评审标准的提高,最终目的是要提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推动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问:时代在发展,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理念也在不断变化。根据《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此次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指导、社会参与;注重实效、创新机制;统筹发展、突出特色;保障基本、惠及全民。同时,强调各地开展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工作,要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这些原则在修订后的命名办法里是如何体现的?

答:“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的文化工作,需要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需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工作者的积极组织,需要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相比于2007年制订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此次重新制订的命名办法明确界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概念:指运用民间文化资源或某一特定艺术形式,通过创新发展,成为当地广大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群众文化主要活动形式和表现形式,并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及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同时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分为表演艺术、造型艺术、民间技艺、民俗活动四大类别,主要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游艺、竞技、技艺、民俗、民间文学等。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此次的命名办法中突出体现了一个导向,就是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比如要求当地政府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作为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形成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投入保障机制;比如要求当地政府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下一级行政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比如要求辖区内应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参加活动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比如要求群众受众率和参与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辖区内常年坚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在60%以上,受众人数占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的60%以上。为突出示范性、导向性,还要求当地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问:文化部对这次评审命名工作高度重视,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评审命名工作;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负责评审工作。那么,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将于何时产生?

答:此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文化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审,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抽查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此次评审分为:申报阶段、评审阶段、确定阶段、公示阶段、命名和授牌阶段。各地要在7月15日之前将材料报送社文司;10月中旬,通过文化部网站对审定后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11月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仪式和展示周活动,以扩大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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