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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与薛之谦微博口水战,是一回事?(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9-25 11:42 
核心提示:简单说,如果苏某当时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签署的该协议,那么,对于财产处分的条款,苏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总之,苏某如果是因为财产给付的压力而不堪重负,完全没有必要选择轻生。 薛之谦百万精神损失费协议:

简单说,如果苏某当时是因为受到胁迫而签署的该协议,那么,对于财产处分的条款,苏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总之,苏某如果是因为财产给付的压力而不堪重负,完全没有必要选择轻生。

薛之谦百万精神损失费协议:情感补偿还是保密?

与苏某与翟某系夫妻关系不同的是,薛之谦与女方当事人之间系有配偶者与第三人的关系。

从双方在微博上的唇枪舌剑对战来看,在薛之谦与前妻未解除婚姻关系前,双方之间发生了情感关系和一些经济关系。

其中,对于双方的情感关系属于不正当范畴,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双方在经济上的关系,则主要是因网店合伙产生的利益分配纠纷。

不过,对女方不利的是,如果薛之谦却有借款而未留下借款凭证的话,那么,其主张债权返还时可能存在一定难度。

而对于薛之谦在未正式离婚之前,与女方同居以及致使女方怀孕等方面,确实存在过错,但由于这种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女方想要基于这种不正当关系获得赔偿,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因此,薛之谦与女方家长签署的具有补偿性质的协议书,实则是一份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即以“不做出有损甲方对外形象”为义务的赠与协议。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外,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的签署人为女方的家长,收款人亦为女方的家长,如果薛之谦不能拿出证明女方确实委托其家长与之签署该协议的话,那么,该协议对女方并没有约束力,只要女方家长一方遵守了“不做出有损甲方对外形象”义务的话,那么,该赠与合同即无法撤消。

简单说,如果是女方因为不忿,公开了双方曾经在薛之谦婚内发生情感关系及其他关系,那么,造成薛之谦形象受损的结果,并不能视为女方家长违反合同义务。

不论是程序员苏某自杀事件,还是薛之谦微博刷屏事件,归根到底都是混杂着情感而因利益或财产分割所引发的争议。原本此类纠纷更多应该在法庭内解决,但是,现在两个事件中的各方当事人似乎都选择了放在“舆论”或“网络”中解决,而这确实是需要引起反思的问题所在。

作者简介: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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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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