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首次适用“禁止令” 一商贩两年内禁卖光碟
宝安法院近日对一宗侵犯著作权刑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并发出首个“禁止令”: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所缴获的侵权产品,予以没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
经审理查明,刘某今年1月底开始,在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市场摆地摊贩卖并出租盗版光碟。3月份,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步涌市场抓获刘某,现场查获光碟1023盒1888张。经鉴定,这些光碟均属非法音像制品。
宝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出租其电影、电视作品,复制品数量在500张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由于涉案光碟未售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宝安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同时,为防止其再次实施同种类违法活动,决定对其作出禁止附加判决,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