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化和旅游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本文原标题:《天津市文化和旅游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2026年1月29日,融合网&呼麦网&耀旅网&都融网小编在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广播电视局、天津市文物局)官网“首页>新闻动态>工作动态>新闻详情”栏目看到一则标题为《天津市文化和旅游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为推进行政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现将以下5个行政处罚案例列为天津市文旅系统2025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一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某传媒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由: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5年3月26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文化和旅游部转来的举报线索,称天津某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在未依法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许可证已失效的情况下,持续组织演员通过多个网络直播平台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并从中牟利。经查,当事人正在经营中,并进行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无法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当事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亦不符合《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须持证经营的明确要求,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第四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查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四、决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77.2元;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2月28日施行)正式施行后全国范围内文化执法系统办理的首例网络表演经纪无证经营案件,针对新兴网络演出经纪行业无证经营问题,明确了“持证准入”的监管红线,为全国文化执法部门查处类似案件提供了完整、清晰的范本。
指导案例二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某门市部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某门市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基本案由: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文旅部转来举报,举报人反映其向当事人支付旅游团费1480元,参加“港澳双卧七日游”,行程中发生非自愿消费。涉案组团社注册在北京,执法人员联合北京文化执法部门对组团社进行调查,并对涉案当事人及涉案旅游活动的地接环节进行全面核查。经查,涉案旅游活动为“港澳双卧七日游”,由当事人招徕涉案游客,并由总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收取团费后,将涉案游客委托某地接旅行社(另案处理)履行地接业务。当事人支付给地接社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且隐瞒行程中的部分购物安排,当事人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诱骗、强迫游客消费,并收取50元/人的人头费;同时,涉案旅游活动为出境游,依法需委派领队,但行程中安排的领队陈某某(另案处理)未取得导游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决定结果
1.没收违法所得6637元;
2.责令停业整顿30天;
3.罚款人民币30000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涉案组团社注册在北京,执法人员启动京津冀执法协作机制,联合北京文化执法部门对涉案组团社进行调查取证,厘清了案件思路,有效地推动了案件办理。本案为系列案件,执法人员对案件线索进行深入追查,共查办5起案件,实现了全链条查处违法行为,起到了有效的震慑作用。
指导案例三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案
基本案由: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严重破坏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某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检查时在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有一处在建工程项目,经询问,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要求相关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要求涉案工程涉及到的相关主体接受进一步调查。经查,涉案项目位于某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由当事人投资建设。除涉案项目临街最南一排和最北一排的原有建筑外,当事人对原建筑房屋进行了改建,改变了原有建筑房屋的结构和外观,但涉案项目的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经天津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鉴定,涉案建筑主体以及局部半圆穹顶和方顶超高部分,严重破坏了该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以及蓟县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版为2024年修订版,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4年修订)尚未施行,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四、决定结果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该案是文物法人违法的典型案例,且涉案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毕,工程总投资高、社会影响大,涉案地点不仅处于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且位于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内,案件调查处理难度较大。执法人员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运用文物相关法律条款,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对整治不可移动文物法人违法行为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表明文物执法部门坚决依法严厉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的决心。该案在文物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鉴定评估、整改落实上,各部门协作配合、优势互补,形成了文物保护合力,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示范作用。
指导案例四
行政机关: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由:发行非法出版物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院内及一层大厅发现《鹰击长空(1卷通)》7、8、9年级系列图书共计13种2931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图书的出版印刷手续。经鉴定,该系列图书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的非法出版物。经查,当事人向天津市8家书店销售过上述非法出版物,受众群体为初中在校学生,违法经营额为31890.44元。因当事人对于涉案图书书号来源、出版情况的事实交待不清,相关线索已移交山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七)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注:《出版管理条例》最新版为2024年修订版,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本案违法行为发生时,《出版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尚未施行,故适用《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四、决定结果
1.没收非法出版物2931册;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6.48元;
3.罚款人民币159452.20元。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涉案图书为初中阶段教辅材料,面向在校未成年人销售,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的出版物存在极大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案件的查办从源头阻断了非法出版物的传播扩散,为青少年营造了清朗的文化市场环境,及时有效维护了我市意识形态安全。
指导案例五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当事人:赵某某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赵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基本案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案件分类:行政处罚
二、简要案情
2025年2月1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接上级交办案件线索,有人在天津市某影院对《哪吒之魔童闹海》进行盗摄并上传至网络。经查,当事人为提高社交平台个人账号关注度,在天津市某影院盗录《哪吒之魔童闹海》并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个人账号传播,导致盗版影片通过网络迅速扩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决定结果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3.没收OPPO Find X手机1部、手机支架1个。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按程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告知申请回避、陈述、申辩等权利。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证据规则》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调取案件相关证据,确保文书记录内容和调取的证据真实、准确、有效。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执法人员结合调查事实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参照《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天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结合本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行政处罚。
六、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春节档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中查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严厉打击了影院偷拍盗录、非法传播行为,维护了院线电影版权保护秩序,提升了公众电影版权保护意识,被CCTV今日说法、央视网正面宣传报道。
来源: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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