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举办文广旅体系统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暨文化市场集
本文原标题:《我市举办文广旅体系统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暨文化市场集中办案活动》
2025年12月15日8:54,融合网&呼麦网&耀旅网&都融网小编在广东省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首页>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其他>工作动态”栏目看到一则标题为《我市举办文广旅体系统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暨文化市场集中办案活动》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为全面提升全市文广旅体系统综合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规范执法办案流程,精准破解文化市场监管痛点难点问题,近日,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精心组织开展全市文广旅体系统综合执法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暨文化市场集中办案活动。各县(市、区)文广旅体局执法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及市局执法科、执法监督科全体执法人员齐聚参训,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贵满出席活动并部署相关工作。
30日下午,执法业务培训班在市局五楼多媒体会议室正式启动。培训紧扣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核心,围绕五大重点议题有序推进。一是明确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绩效考核评议的具体标准与实施路径,强化执法工作导向;二是聚焦“扫黄打非”案件查办的关键环节,细化线索排查、证据固定等实操要求;三是针对旅行社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工作展开经验交流,梳理常见问题与应对策略;四是深入探讨导游强制消费等乱象专项整治工作,明确监管重点与规范处置流程;五是围绕行政处罚案卷规范化建设进行专题讲解,强调文书制作、程序合规的重要性。培训最后设置行政处罚案卷互评环节,参训人员结合日常办案实例分享心得、查摆问题,形成了“以评促学、以学促干”的良好氛围。
30日晚,文化市场集中办案活动在市区巴黎半岛酒店高效开展。此次活动以营业性演出市场为监管重点,执法人员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身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专业执法装备,秉持公平公正的执法原则,对演出资质、内容审核、票务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细致核查,精准排查违法违规线索。办案过程中,全体人员严守执法纪律,规范言行举止,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既确保了办案质量,又充分展现了我市文广旅体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与良好形象。
此次活动通过“理论培训+实战办案”的有机融合模式,既夯实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理论基础,又提升了应对复杂市场环境的实战能力,有效提升了全市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规范化执法水平,为全市文广旅体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注入了强劲法治动力。
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副局长张贵满表示,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与实战能力是保障文广旅体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下来将以此次活动为契机,持续深化执法能力建设,以坚实的法治保障推动汕尾文广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市民游客营造安全、规范、优质的行业环境。
来源:本网
发布机构: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责任编辑:方向)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