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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动漫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国家动漫产业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8-16 08:42 
核心提示:国家将继续对动漫产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使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

2011年,国家将继续对动漫产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为使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现就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把关

2010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文化部对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产品知识产权登记进行了补贴;经认定的重点动漫企业是2011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重点。做好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工作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对扶持、引导和规范动漫企业,培育骨干龙头动漫企业,推动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已认定的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政策,另一方面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收入证明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应结合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对,防止弄虚作假。

二、加强合作,完善工作机制,做好认定工作

《办法》规定,动漫企业及其动漫产品的认定初审、年审工作由省级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各地文化部门在初审、年审工作中应充分调动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的积极性,定期召开认定工作会议,通过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初审的申报材料,必须附有文化、财政、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尽快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开展2011年认定工作,并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上报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以下简称办公室)。2012年起,办公室将于每年3月31日前接收各省级认定机构报送的通过当年初审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并在当年进行一次集中公布。

三、积极配合,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中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10年底到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国家仍将对动漫企业实施税收扶持政策。各地文化部门应主动服务企业,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推进认定工作电子政务建设

为提高工作效率,2012年起动漫企业认定工作采取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申报的方式,网上申报登录国家动漫产业网(www.dongman.gov.cn)。办公室已于2011年4月组织各地文化部门进行了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培训,拟于2011年下半年培训各地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并发放密钥,请各地明确具体负责人员,配合推进动漫企业认定电子政务化。

五、做好年审工作并及时上报年审结果

请各地按照文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的规定,在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认真做好本地动漫企业年审工作,并于年审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备案。2011年未上报年审情况的地方请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往年年审情况上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动漫企业,不再具有动漫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级认定机构应收回动漫企业证书,并通报财税等有关部门。重点动漫企业通过省级认定机构向办公室提出年审申请。 六、加强对已认定企业的监督检查

省级认定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动漫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实际生产经营不符合认定标准和违法违规等情况,以及认定工作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应及时报送办公室。文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全国动漫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将责令整改。

特此通知。

联系人:齐斌

联系电话:010-59882508,传真:010-59882153。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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