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2)
(四)项目保护单位属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经其主管的中央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区、市)文化厅(局)提出本省(区、市)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意见;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省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他材料:体现有关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须将符合推荐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材料,以及本省(区、市)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按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3套),以及推荐名单、推荐意见、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使用CD光盘拷贝,光盘上标明省份、材料目录等)及音像资料(一式2份),一并报送文化部。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国家级名录项目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1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部。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联系电话:010-59882033,59882040
传 真:010-598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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