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重新评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民间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文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
1987年至2002年,文化部先后在全国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命名活动。2007年至2008年,为规范评审、命名工作,文化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将原有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名称统一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共有963个市、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被命名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优秀民间艺术的普及和发展,在带动和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2010年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保留项目名单和周期,“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确定为保留项目,命名周期改为3年。因此,文化部定于2011年在全国开展新一轮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
为做好此次评审命名工作,文化部成立了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将成立评审专家组。在认真总结以往工作和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文化部综合各方面意见,制定了《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重新修订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根据上述方案和办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分为表演艺术、造型艺术、民间技艺、民俗活动四大类别。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应是已被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2008年以前文化部命名过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和“中国特色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
据悉,此次申报截止日期为7月15日,最后命名的“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将达到5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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