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出台《商丘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丘市的文物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开展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商丘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丘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充分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进一步明确了商丘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护文物的职责。如《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第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五纳入”,即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二、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如《办法》第二十条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保护田野文物的职责。三是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如《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请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占地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四、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文物利用的关系,在加强文物保护的同时,注重文物的利用。《办法》单设一章“文物利用”,从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开发利用、举办文物展览、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影视作品、对考古发掘现场进行专题类拍摄或电视直播等方面对文物利用进行了规范,还专门规定了有关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内容。
商丘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又是河南省的文物大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目前商丘拥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2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百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近1万余处,我市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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