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拍协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近日,有部分媒体就艺术品拍卖市场存在的“黑幕”进行报道,涉及的拍卖行业相关内容引起了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高度重视。6月9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召集业内近十家拍卖企业就此进行了认真讨论,沟通了解相关情况。6月10日中拍协正式发布《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56家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成首批成员,承诺遵守“自律公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表示,为促进我国拍卖行业持续发展,维护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之不易的发展成果,继续推动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繁荣,中国拍卖行业欢迎来自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将组织全行业认真研究、自查自纠,跟踪解决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文物艺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文物鉴定、旧货交易环节中的制假贩假,以及拍卖活动中的拖欠违约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拍卖企业表示,本着规范市场秩序、尊重媒体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坚决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督的立场和要求,支持行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拍卖业内所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和整顿的决心。
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行业原则,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拍卖活动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拍卖管理办法》、《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惯例,针对现阶段行业发展中突出问题,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透明、标准服务、公平竞争。
第三条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为本公约的发布机构;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办公室和文化艺术品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拍协艺委会)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协会为本公约的协助执行机构。
第二章 自律内容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法律、法规、行规,按照《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规范运作。
第五条 不超范围经营。
第六条 不将企业经营资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不拍卖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八条 不拍卖被盗或非法出境的其他国家文物。
第九条 不从事经营性鉴定业务。
第十条 不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不知假拍假。
第十二条 不以任何形式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三条 承诺在接受委托时按照严格的程序审鉴委托作品,并与委托人约定拍卖标的争议处理程序。如买受人对竞得标的提出异议,积极协助买受人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坚决杜绝“假拍”行为。
第十五条 向公约执行机构报送客户违规行为,并对被公约执行机构列入行业黑名单的客户,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抵制。
第十六条 不以侵犯商业秘密权、欺诈性估价、恶意降低佣金、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 及时公布行业经营情况和有关数据,自愿接受媒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公约发布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拍卖行业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并检查公约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
公约协助执行机构在各自辖区内负责公约成员执行本公约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自动成为本公约成员,其他开展文物艺术品经营的拍卖企业可加入本公约。
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本公约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其他公约成员均有责任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有权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执行机构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回复检举人,必要时应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经查证属实,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程度分别采取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取消中拍协艺委会委员单位资格、取消中拍协会员(包括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资格、取消拍卖行业资质等级、向各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罚建议等方式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公约成员违反本公约的,本公约成员承诺采取一致行动对其进行谴责和抵制,必要时由公约执行机构直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发布机构检举。
第二十四条 经发布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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