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明确:流失文物不得随意拍卖
2月24日电 国家文物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会议严格确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等九类文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
2011年1月11日,国家文物局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文物拍卖管理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近年来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拍卖经营活动日趋规范与活跃。
会议同时指出,我国的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在发展规模、发展方式、自身定位以及社会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和亟待完善的方面,这其中有企业自身的问题,有社会经济整体环境的问题,也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各有关部门认真面对和加以解决。
会议严格确定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重点,重申了不得作为拍卖标的或应严格审核的文物,包括:①出土(水)文物;②以出土(水)文物名义宣传的复仿制品;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④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⑤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物品;⑥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⑦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民族利益的物品;⑧涉嫌丑化国家形象及政治人物的非主流艺术品;⑨ 带有黄色暴力等内容的物品等。
会议还强调,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和备案制度。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15日之前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拍卖会拍卖标的资料及省级文物部门审核意见;拍卖会结束3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拍卖会成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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