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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个别网吧仍在违规经营

来源:北方新闻网 作者:封美丽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14 10:22 
核心提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连日来,就网吧的安全措施、环境、有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以消费者的身份分别对新城区、赛罕区、回民区、玉泉区的大部分网吧进行了暗访调查,结果显示,个别网吧仍然违规经营,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3月11日下午,来到赛罕区新建西街金地商城十字路口附近的一家网吧暗访。当记者以没有网卡和忘带身份证为由问网吧工作人员能否上网时,该网吧工作人员说:“没有网卡和身份证不能上网。”任凭记者再三解释,该网吧工作人员也表示拒绝。而正当记者要离开该网吧时,恰逢一位顾客要结账下机,这时,那名工作人员又喊住了记者,记者随后用刚结账的顾客的身份证信息在该网吧上网1个多小时。记者在该网吧上网期间还发现,每台电脑显示器的旁边都放着一个烟灰缸,而在网吧的外屋,记者也没有看到有关禁烟的标识。

3月12日下午,记者又来到玉泉区暗访。记者在距离呼和浩特市第六中学不远处的西都网吧内看到,该网吧内也有很多上网者在吸烟,却没有人制止。在六中前街的飞越网吧,记者还看到有几名穿着校服的学生在上网打游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在近日的暗访过程中发现,首府大部分网吧均在执行上网实名制的规定,有网卡就用网卡上网,没有网卡用身份证上网,如果两种证件都没有,网吧就会拒绝提供上网服务。而大部分网吧集中体现的问题则是吸烟人数众多,却没有人制止。

在采访期间,市民纷纷表示:网吧作为一个比较低端的公共文化消费场所,深受众多网民的喜爱。近年来,有关网吧的一些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而就网吧出现的一些负面问题,市民希望有关部门能继续重视起来,能给予更好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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