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增社团等三类募捐主体 信息未公布将取消资格
广州拟立法规定募捐组织必须建立募捐前、募捐中以及募捐后的全程信息公开制度。《广州市募捐条例(草案)》提交昨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二次会议。根据该草案,广州将扩大募捐主体,除了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以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可以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募捐活动。
社会团体募捐“一事一许可”
草案明确规定了六类募捐主体。草案提出,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这被视作本条例最大的亮点。
此前,市人大常委会曾就是否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募捐设定许可展开立法听证。结果显示,绝大部分听证陈述人赞成适当扩大募捐主体,大部分听证人赞成通过立法设定行政许可加强对募捐工作的管理。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专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慈善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民政部门"一事一许可"后,可以开展募捐活动。
草案还规定自然人以及六类募捐主体之外的组织不得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确有需要的,应当与募捐组织共同开展,募捐所得财产由募捐组织负责管理。
未公布信息可吊销募捐许可证
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在于,规定了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募捐备案具体程序,所有募捐组织募捐前公布方案,募捐时公布组织名称、募捐目的、联络资料以及募捐信息查询方法,募捐后公布实际募捐财产情况以及募捐财产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制度。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可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募捐许可证或者撤销登记。
草案要求,募捐组织对募集的资金,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账管理;对募集的物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表册,妥善保管。
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方面,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募捐组织的募捐活动和募捐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另外,滞留、私分、挪用、贪污或者侵占募捐财产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权限责令改正,追缴募捐财产,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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