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回顾
修改草案三个定型稿是如何出台的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只有三个定型稿,但是在实际修改过程中已经不止十易其稿。修法专家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并于3月31日和7月6日两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第一稿备受社会关注引起广泛争议,共收到社会各界1600多份意见;第二稿共收到中外意见200余份,无论是利益相关者还是媒体都回归理性;第三稿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晶。
2011年7月上旬,国家版权局向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人组织、产业界、教学科研单位发出征集意见函,就《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点、具体意见和修改理由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意见函发出后,社会反响积极,截至去年10月底,国家版权局共收集到来自社会各界100多个单位和个人的近200多份意见,我们将这些意见和建议梳理归纳为7个方面、49个具体问题供起草修订草案时参考。
成立修法专家委员会
为了充分反映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诉求,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保证修法过程和修法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修订工作正式启动的同时,邀请来自立法机构、司法机关、行政部门、著作权人及其权利人组织、产业界和教学科研单位等的30位代表组成了修法专家委员会。
修法专家委员会成立以来共召开了四次全体会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起草过程中很好的发挥了咨询和建言作用:第一次会议是今年1月13日召开的,会议主要听取三个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专家建议稿专题汇报,并讨论研究国家版权局起草《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法;第二次会议是3月19日召开的,会议主要讨论国家版权局初步形成并准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重点对草案稿内容进行纠错和补缺;第三次会议是5月11日召开的,会议主要通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听取各位专家关于进一步完善草案并形成《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的具体意见和建议;第四次会议是10月18日召开的,主要通报《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以及《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的形成过程,并听取专家委员会成员修改完善修改草案第三稿的意见和建议。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也是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最后一稿,是在吸收前两次征求意见的合理成份,并经专家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数易其稿后形成的。国家版权局在整个草案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了公开透明的态度,特别是对待团体性讨论修法意见活动,兑现了“有请必到、有问必答”的承诺。
从形式上看,《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呈现给大家的只有三个定型稿,但是在实际修改过程中已经不止十易其稿,其观点态度各异、分歧碰撞不断,内容取舍复杂曲折。对待不同的观点,我们坚持在参与和讨论中形成共识、在争论和碰撞中认识真理。在修法涉及的内容取舍问题上,我们认为,凡是不同利益主体能形成基本共识的,都应采纳;凡是理论有依据、实践有需要的,尽可能吸收;凡是讨论深入、尚有争议的,不以单一利益方诉求作取舍。可以说,修改草案(第三稿)是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晶,也是国家版权局承担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初步成果。
修法工作引起 国内关心国际关注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一经公布,社会反响热烈,在较短时间内,百度、新浪两大网站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消息和讨论点击率超百万。社会公众关注度最集中的问题是,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社会公众对本次修法关注度最集中的问题是,希望进一步加强著作权保护,加大打击侵权盗版的力度,增大侵权盗版的责任风险,提高我国著作权保护的整体水平。
修改草案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
修改草案(第三稿)较现行《著作权法》有四大变化:一是体例结构明显变化,由现行《著作权法》的六章六十一条调整为八章九十条;二是权利内容普遍增加,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授权机制和交易模式重大调整;四是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权利内容普遍增加
在本次修法过程中,特别注重对智力创作成果的尊重,无论是著作权人还是相关权人其权利内容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比如,在著作权方面,增加了美术作品的追续权,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在相关权方面,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以及在视听作品中的获酬权,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在他人以播放和公开传播的方式使用其录音制品的获酬权,将广播电视组织享有的权利由“禁止权”改为“专有权”。这样的调整体现了鼓励智力创新、保护智力成果的立法原则。
著作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主要目标之一,修改草案增加了行政执法措施,规定了权利人选择损害赔偿的方式,提高了法定赔偿标准,增加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扩大了侵权者过错推定的范围,完善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进一步提高了著作权保护水平。
综合四个基本要素 处理争议热点问题
修改草案在处理争议问题时,以“符合著作权保护基本理论,借鉴国际著作权立法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著作权保护实践,既要保护创作者权利、又要有利于作品传播、既要反对市场垄断、又要防止权利滥用”四个基本要素来做取舍。
我们认为,有关利益主体在有关争议问题上提出的、但未被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尊重,这些意见和建议没有在国家版权局起草的修改草案中体现,并不意味着在接下来的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立法阶段不被采纳。我们在向国务院提交修改草案时,要将有关争议问题及不同意见一并上报。我们相信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更有智慧、更具包容性,只要意见和建议客观、公正、合理,一定会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两个更高的立法阶段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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