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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制改革十年:从“要我改”到“我要改”

来源: 光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0-11 09:13 
核心提示:早改早受益。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与以往优惠政策设定固定享受年限不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只规定了执行期限,即转制越早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越长。

在文化体制改革的初始时期,经营性文化单位有个“心结”:现在的日子好好的,为什么要转制为企业呢?而一位地方人民出版社社长经过仔细算账,列举了转制的几条好处,主动提出要转制。从理论上讲,人民出版社是可以不转制的,允许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这位社长为什么倾向于转制呢?

文化体制改革不同于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是“自下而上”,国有企业“穷则思变”;文化体制改革则是“自上而下”,经营性文化单位改革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如何让文化单位把“要我改”变为“我要改”,事关文化体制改革的成败。

文化体制改革一开始,中央明确地提出要制定改革的配套政策,对转制文化企业“扶上马、送一程”。2003年底,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适时出台,对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提供若干优惠政策,包括税收减免等,期限为5年,执行到2009年底;2008年,改革配套政策延长了5年,执行到2013年底;六中全会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改革配套政策再延续5年,执行到2018年底。两次延续改革配套政策,足以证明这项政策对于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早改早受益。推动经营性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这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与以往优惠政策设定固定享受年限不同,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只规定了执行期限,即转制越早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越长。2003年第一批试点单位所享受的优惠年限就是3个5年即15年。改革配套政策是“真金白银”,在第一个执行期限内,即2004年至2008年期间,转制文化企业免缴企业所得税额约90亿元,为经营性文化单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壮大经营实力提供了物质保障。

早改早主动。2003年,中央选择了9个地区和35家文化单位开展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改革配套政策下发后,未被列为试点的地区和单位,主动提出加入试点行列,虽暂时未能如愿,但照样对照改革“路线图”,启动不是试点的试点。文化体制改革从试点到扩大试点,用了3年时间;又用了3年时间,到2009年已不再存在试点概念;再3年,党的十八大之前,文化体制改革的阶段性任务基本完成。文化体制改革用了不到10年时间,注销事业法人6000多个,核销事业编制超过26万。

谁改革支持谁。按照文化体制改革配套政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相继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转制文化企业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资助,这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使用方向之一。2011年,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20亿元,共有47家已完成转制的部委出版社获得2.65亿元资助,23家转制文艺院团获得1.28亿元资助,资助金额占专项资金将近20%。地方财政也对转制文化企业的产业发展项目给予了一定支持。

文化体制改革的10年,是我国文化建设不断发展和繁荣的10年,更是我国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的10年。到2011年底,全国共有国有文化企业1万余家,约有40%诞生于2003年以后的文化体制改革过程中,年均增加约450家,其中2010年一年增加将近600家。自2008年起,光明日报社和经济日报社连续4届联合发布“文化企业30强”名单,入选“30强”的文化企业共有53家,其中国有文化企业43家,占入选文化企业的81%。四届“文化企业30强”是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检阅”,成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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