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裕再开庭未宣判 举证责任分配争议焦点(2)
举证责任分配成争议焦点
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成双方争议焦点。
张远忠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黄光裕和杜鹃最清楚内幕交易细节等,掌握证据,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如果法庭既不参照虚假陈述,也不分配取证责任。我们要求法庭对内幕交易行为和投资人交易行为,投资人损失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因果关系鉴定。”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只要原告能够证明他是一个股民,在内幕交易发生的那段时间投资受到损失就可以了。由于内幕交易涉及到信息不对称,股民是一个信息披露的受害者,推定信赖,推定受害。如果要证明股民有问题,应该由被告来取证。
原告方代理人,杜鹃的代理律师赵国华为则认为,此案只是一个普通侵权案件,并无特殊之处。就是被告交易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因果关系肯定要赔。而由谁来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
据了解,此案是国内正式开庭审理的首例因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案,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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