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资料图片:刘卓志
日前,中共中央纪委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刘卓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和礼金。
刘卓志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纪,其中有的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议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决定给予刘卓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刘卓志,男,1953年12月生,原籍吉林双辽县,1973年8月参加工作,1976年4月入党。
1973年8月-1980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教育局、文教办、盟委;
1980年8月-1985年9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办公室干事、副主任;
1985年9月-1988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盟委副秘书长;
1988年2月-1990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专职秘书;
1990年4月-1993年10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主任;
1993年10月-1997年5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1997年6月-1998年7月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参加东财经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学习;
1998年9月-2001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委副书记;
2001年8月-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盟长;
2003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
2006年5月 任锡林郭勒盟盟委书记、盟人大工委主任。
2008年1月27日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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