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去的是“职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可以个别任命政府领导人员。有选举、任命,就有接受“辞职”或免去相应职务。
对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闭会期间终止职务一般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进行。接受辞职的程序是,一是有关部门主动与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联系,提供组织部门相关人事安排的文件;二是由辞职人向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提供个人书面辞职报告(写法不同,有辞呈、有申请、有请求等),也可以委托;三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是否同意列入会议议程;四是辞职报告可以由“辞职”人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宣读”,也可以由人事任免机构人员代为宣读;五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表决;六是人大常委会依据表决结果作出是否同意接受“辞职”,并发布公告;七是人事任免机构整理相关资料,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做好准备。
对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人大代表辞职的程序,可以参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领导职务人员程序进行。
不管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人大代表,他们的辞职报告都应该是书面的,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因此常委会审议的主体的是,申请人写出的辞职报告(参考组织部门相关文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是,是否同意申请人辞去相关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常的组织调动,常委会公告时,可以用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的请求,或者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如果是因为违反纪律等原因,常委会在公告时只能用同意接受或决定接受XXX辞去XX职务,不宜加请求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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