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丹丹肖像权获赔 企业称赔18万太贵
代言合约期满后,汕头市未来食品有限公司逾期仍使用宋丹丹肖像做产品形象代言人。宋丹丹起诉未来公司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一审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未来公司不服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宋丹丹起诉称,2007年5月8日,未来公司聘请她做产品形象代言人。双方还签订了《平面广告代言合约》,合约有效期为两年,双方同时约定,广告发布两年期满后,未来公司如仍希望继续发布并刊登其广告,视为续约,续约条件再做协商。合约期届满前,未来公司曾联系她的经纪人谈续约,但续约条件未达成一致。合约期满后,宋丹丹发现,在2010年1月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加文黑芝麻糊”与“吉百氏营养麦片”外包装上还使用了她的肖像,并且在2010年8月仍在销售。宋丹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约终止后,未来公司无权再使用其肖像做代言人,故起诉索赔100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未来公司赔偿宋丹丹18万元。宣判后,未来公司上诉称一审判赔18万元缺乏根据,也不合理。 昨天在法庭上,宋丹丹的代理律师表示,未来公司因为侵权而获益,反称判决金额过高,未来公司非法使用宋丹丹肖像与姓名长达1年半时间,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18万元,远低于被上诉人实际损失,也远低于同类判例中赔偿数额,未来公司的上诉没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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