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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欧被指借乐队名义宣传 遭队友起诉索赔530万元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04-14 13:19 
核心提示:,“乐队”目前在中国不是法律概念,“谁能代表乐队”靠法律不能界定,只能靠乐队成员内部协议约定。而对于演出商来说,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也只能靠协议自我保护,“你敢签协议,我就认为你是”。

周晓欧被指离队后打着零点乐队名义宣传,擅自演“零点”老歌,原主唱周晓鸥被零点乐队4位队友起诉索赔530万元。

记者调查发现,“乐队”目前在中国不是法律概念,“谁能代表乐队”靠法律不能界定,只能靠乐队成员内部协议约定。而对于演出商来说,由于缺乏鉴别能力,也只能靠协议自我保护,“你敢签协议,我就认为你是”。

今天上午,河北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专家认为,此案在国内尚属首例,有极大的判例效应,将左右众多国内乐队的利益以及乐迷的利益。

上午开庭

原告律师:乐队是“合伙组织”

上午9点20分,庭审开始。

此前案件曾开过一次庭,法院了解到零点乐队有5名成员,但贝司手王笑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的情况后,认为他属于“必要的诉讼参加人”,宣布追加他为原告,“在通知到王笑冬后继续审理”。

今天上午,零点乐队5名成员都没到庭参加诉讼。王笑冬本人没来,也没派代理人,法院宣布缺席审理。其他原告和被告,都由律师出庭。

周晓鸥的律师认为:“法律对‘乐队’这个概念没有界定,零点乐队是由5个自然人组成,因此‘民事主体不清’。涉案作品共同享有,而不是由零点乐队这个在法律上没有界定的组织享有,周晓鸥演唱自己的作品完全合法。”

大毛等人的律师王贵强当庭抛出新观点:“零点乐队应该属于个人合伙。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当事人之间没有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王贵强认为,在零点乐队这个“合伙组织”版权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合伙组织的其他合伙人站出来捍卫“合伙单位”的权利,于法有据。

周晓鸥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周晓鸥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回心转意》等4首歌曲著作权登记的材料。王贵强对此大声说:“音著协没有认证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职权,周晓鸥背着其他人去登记,是无效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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