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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霆锋恐侵犯姓名权 曾多次强调不愿冒名亮相

来源:东南快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11-22 11:00 
核心提示:对于黄宁模仿谢霆锋一事,记者采访了著名律师万方亮,万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他叫黄宁,留着谢霆锋早期的发型,戴着谢霆锋招牌的墨镜,一直靠模仿秀为生。17日,他再次模仿谢霆锋,亮相广西贺州某公司的项目开工仪式,却因为广告牌上“谢霆锋”三个字惹上了侵权官司。

面对“冒充谢霆锋”的骂名,黄宁早已有防备,在剪彩仪式前,他就曾在微博上再三强调不愿以谢霆锋的名义出席,透露自己被逼无奈,事后也火速向英皇致歉,声称自己未收取分文,但愿意背负法律责任。

质疑靠模仿赚钱是否钻法律漏洞?

对于黄宁模仿谢霆锋一事,记者采访了著名律师万方亮,万律师说:“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当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他认为黄宁和主办方的行为无疑侵犯了谢霆锋的姓名权,并且都负有责任。

万律师表示若盗用或者冒用他人的姓名不构成犯罪,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冒名或者盗用他人的姓名实行诈骗行为可能会构成诈骗罪,则依据诈骗罪的相关规定量刑。

如今许多草根艺人打着明星的旗号出席商业活动,比如“小范冰冰”、“翻版张学友”等,在黄宁事件发生后,也让人深思这些炒作是否合法化,万律师坦言“不好界定”,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但他警示:“模仿赚钱可能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侵权行为成立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回忆明星屡靠模仿走红

“山寨”一词最早起源于广东话,顾名思义,就是非正规军。但大千世界芸芸众生,能找到与自己神似的陌生人也并非易事,早期东南卫视的综艺节目《开心100》,就因明星模仿秀一炮而红,但随着娱乐产业的商业化,不少新人也借着“山寨”的名义炒作赚钱,有人成功了,但有人却依然碌碌无名。

蔡依林一出道就有“翻版林心如”之称,两人容貌相似,但彼时蔡依林还是那个唱“我知道你很难过”的“少男杀手”,根本无法与“紫薇格格”林心如相提并论。在经历解约门、双J恋后,蔡依林已经是台湾歌坛“一姐”,相反还有媒体质疑林心如抄袭蔡依林的造型。

贡米2009年参加《快乐女声》,因长相酷似张柏芝被观众熟知,在张柏芝前经纪人的指引下,贡米出道一年多便参演了多部影视剧,并加盟黎明Amusic旗下,去年推出首支国语单曲《寻爱的翅膀》在内地十多个电台流行榜赢得冠军,黎明即下令她以全新形象闯乐坛,摆脱张柏芝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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