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融合网首页 > 文 化 > 明星 >

周立波再惹“丑闻”:部分媒体旧闻炒作不道德

来源:东方网 作者:秩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3-25 19:51 
核心提示:今天一早,有媒体收到了周立波律师屠磊发来的一份《律师声明》,声明中就近来某些媒体对周立波“吸毒”、“虐妻”的报道,发表回应称“内容完全系2009年某些媒体不实报道的翻版”,有“旧闻炒作”之嫌。

3月25日报道,今天一早,东方网收到了周立波律师屠磊发来的一份《律师声明》,声明中就近来某些媒体对周立波“吸毒”、“虐妻”的报道,发表回应称“内容完全系2009年某些媒体不实报道的翻版”,有“旧闻炒作”之嫌。

东方网记者用“周立波”、“张洁(博客)”等关键字搜索后发现,今年2月期间,一些网站发表转载了《前妻博文痛斥周立波!劲爆整个上海最无耻的男人》等文章,在摘要中提到,“最近,周立波又惹丑闻了,事源于前妻的博文,内容劲爆”。

对此,周立波在接受东方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网站把2009年张洁博客上写他“吸毒”、“虐妻”的内容翻炒一遍后,把时间改成了“日前”,“这纯粹是为了抓眼球,十足的旧闻炒作!”

周立波说,去年前妻就“博客门”这件事在法院已写了悔过书,念及夫妻一场,他觉得没必要公诸于众。然而对于这些媒体的旧闻炒作,周立波认为该行为“非常不道德”。

周立波律师屠磊告诉东方网记者,有关媒体对不实信息的反复报道,对周立波本人造成了困扰,更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周立波先生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律师声明

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陈刚、屠磊律师受周立波先生委托,就近来某些媒体再次出现的所谓周立波吸毒虐妻等“新闻”发表声明如下:

一、该等冠以“日前”“前妻……再发博文”之类措辞的报道,内容完全系2009年某些媒体不实报道的翻版,此等行为不仅带有明显恶意,更与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相悖。

二、该等传言的始作俑者早在2010年1月24日即已在有关法律程序中书面承认了其向媒体披露的相关信息“有违事实”并向周立波先生“表示歉意”。

三、有关媒体对该等不实信息的反复报道,已严重损害了周立波先生的名誉。周立波先生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刚 屠磊

2011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

    热门关键字

    关于我们 - 融合文化 - 媒体报道 - 在线咨询 - 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0-2020 融合网|DWRH.net 版权所有 联系邮箱:dwrh@dwrh.net 京公网安备 11011202002094号 京ICP备11014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