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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赤裸裸的网络中立博弈

来源:IT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3-05-20 14:55 
核心提示:同济大学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秘书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孙远钊介绍,在美国,FCC是个独立行政机构,基本不受总统和其属下各内阁部门的约束,因此有时也被称为“第四权”。

美国法院选择“逃避”

2005年至2008年间,有线网络仍是绝对主流,汹涌而来的BT下载流量第一个令美国运营商“hold不住”,于是,在高峰拥堵时段,运营商开始对BT协议文件的传输采取“限流限速”。2008年,FCC决定对运营商Comcast的上述行为进行处罚。

同济大学教授、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秘书长、台湾政治大学科技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孙远钊介绍,在美国,FCC是个独立行政机构,基本不受总统和其属下各内阁部门的约束,因此有时也被称为“第四权”。

不过,对于FCC的大棒,Comcast并不买账,并随即上诉到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结果,三位法官一致同意FCC对Comcast发出的处罚无效,随之而来的是业界舆论的一片哗然。

对此,孙远钊解释,如果有任何当事人或厂商不服FCC的决定并希望通过司法上诉来扭转,唯一的选择就是联邦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相当于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别的选择,因为那里正是FCC的所在地(华盛顿)。”该法院的判决的确是美国司法首次对网络中立问题的表态,认为FCC无权干预Comcast公司的流量管理措施。(也就是说,法院判决FCC无该处罚权,并非对网络中立的否定,记者注。)

另一位美国法律专家表示,这样的判罚并不难理解,首先,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下,《电信法》适用的行业监管范围,一般不再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电信法》至今仍无针对网络中立的表述。所以,“法官们摊开《电信法》一看,无解,随之选择‘逃避’,将其转变成另一个问题,选择按现有法律判定FCC处罚缺乏依据。”

运营商的“法庭伏击”

经历过华盛顿法庭的滑铁卢,2010年12月,经过长达数月的激烈辩论后,FCC终于促成美国首个网络中立法律解释——《互联网开放令》(简称《开放令》)。

不过法律界人士提醒,“FCC通过的仅是行政规章类的法律文件,在我国国内也被称为‘软法’,是原则性和建议性的,与荷兰等国的立法仍有不同。”

2011年9月23日,《互联网开放令》正式刊登在美国《联邦公报》,仅仅一周后,9月30日,Verizon公司就将FCC和《开放令》送上法庭,诉称FCC根本无权出台此类规章,要求上诉法庭判决《开放令》无效,法院随即受理了此案。孙远钊表示,本案中Verizon对FCC能否制定如《互联网开放令》一类的规章提出了全面性、根本性的挑战。目前很难预料法院的态度将会如何,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目前,网络中立立法在美国仍处于“博弈区”,充斥着议会两党的利益纠葛。据悉,美国运营商和谷歌等互联网公司花在游说两党议员身上的金钱高达数亿美金。孙远钊表示,由于国会两院目前仍然由两党分别控制,纯粹从立法部门的角度来看,至少在短期内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恐怕还会继续处于对峙和僵持状态。通常在这种情形下,最具关键角色的反而是司法部门,不过,一旦法院对这个问题作出判决,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会再度激化双方的既定立场。

(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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