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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在上海文广集团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

来源:融合网|dwrh.net 作者:张华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20-09-10 09:35 
核心提示: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现根据行业趋势与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文原标题:《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

2020年8月26日,融合网&呼麦网小编看到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可简称“东方明珠”)正式对外发布一则标题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全文——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的风险防范制度

(2020年8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现根据行业趋势与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交易的公允性和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保证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 50%;超过该比例的,财务公司应在结算完毕后及时通知公司,财务中心复核每月末存款比例。公司应在发现超过比例的三个工作日内转出超出部分的资金,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满足该比例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管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同财务公司开展业务往来的《金融服务协议》,并严格按照关联交易规定进行相关决策与信息披露。在上述《金融服务协议》获得法定程序审批后,财务公司才能据此为公司提供该协议中规定的服务项目。

第五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二)存款每日余额限额;

(三)贷款额度;

(四)其他金融服务交易及收费标准;

(五)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在双方每年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前,公司财务中心应评估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状况,合理分析财务公司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并据此决定是否与财务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第七条 财务公司年度存款风险具体分为风险和合格两个等级,公司在风险等级为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与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业务。

风险评估包括: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资格、资金流动性和持续经营能力,最终确定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限额。评估程序与标准如下:

(一) 检查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认证照有效。如证照过期或未按期通过年检,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二)了解评估期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例如《风险管理自我评估报告》等,确认财务公司是否具备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业务资格。

若发生评级下调情况,则应了解评级下调的具体原因,进一步评估其对存款安全的影响,如果确认具有实质性风险影响,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三)确认财务公司评估期期末的资产负债比例是否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以下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若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比例情况,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四)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评估期间经审计的年报。若审计结论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以外意见,且报告中的强调事项或其他影响审计意见的重大事项,直接影响其资金流动性或持续经营能力,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五)取得财务公司关于评估期间下列事项的书面确认:

1、是否存在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情况;

2、是否存在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3、是否在评估期间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影响存款安全的重大事项;

4、是否在评估期间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事项;

5、是否在评估期间受到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给予的影响财务公司持续经营的行政处罚,是否被监管部门责令整顿;

6、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重大事项。

公司向财务公司派出的董事和监事应结合履职期间了解的情况,对财务公司的上述问题书面确认并发表审核意见。

若出现上述任何情况,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六)评估期间曾出现因财务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致使公司支付或划拨业务延迟超一个工作日,则认定财务公司存款处于“风险”等级。

第八条 除上述年度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评估之外,日常遇到涉及财务公司存款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财务中心应立即评估事件对存款安全影响,若存在风险情况,应立即启动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置措施。

第四章 风险应对

第九条 公司应准备相关的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置措施,用于在财务公司实际发生存款风险时,能够有组织地及时应对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并能够通过采取的各项处理措施,最大化地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公司成立财务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司总会计师、主管风险控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或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风险控制中心和财务中心负责人等。领导小组下设由财务中心牵头,联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风险控制中心共同组成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具体为:财务中心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拟订与具体执行,风险控制中心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审核与执行监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处置方案的执行信息汇总与外部沟通。

第十一条 存款风险处置原则与措施: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风险处置执行工作,包括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调查原因,分析过程,拟定相关风险处置方案,执行领导小组决策安排;

2、各司其职,协调合作。上述部门按照职责进行业务分工,分别执行各自职责工作,内部及时信息共享,共同处置财务公司可能的存款风险;

3、收集信息,事前防范。公司应监督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根据其经营及资金情况,提前对财务公司的流动性进行专业判断,以此来进行风险防范;

4、及时预警,快速处置。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要做到及时预警,快速处置。针对财务公司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问题,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利用法律等手段,快速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十二条 在公司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执行完毕后,经财务公司申请,由公司重新评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等级。若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为合格等级,公司则恢复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但要适时降低之前的在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通过一个半年观察期,再逐步恢复之前在财务公司的业务规模。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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