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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被判更名有何借鉴意义?(2)

来源:李俊慧 作者:李俊慧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6-01-06 10:48 
核心提示:而最早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实际是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申请保护类别为9类,商品保护范围为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电池等。 因此,虽然非诚勿扰如今在婚恋交友领域如日中天,但是,最早

而最早的“非诚勿扰”商标申请,实际是由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提交,申请保护类别为9类,商品保护范围为“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电池”等。

因此,虽然“非诚勿扰”如今在婚恋交友领域如日中天,但是,最早的商标申请者并非涉案的相关当事人,申请保护的类别也并非“婚恋交友”。

症结:《非诚勿扰》败诉症结在于节目性质认定

在江苏卫视《非诚勿扰》及珍爱网被诉商标侵权案中,在过去8年,“非诚勿扰”商标申请者金阿欢共计申请过2个“非诚勿扰”商标,申请保护的类别均为45类,保护范围涵盖“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申请时间分别为2009年2月16日和2012年4月10日,前者已完成注册,后者则已经异议程序被认定无效。

而江苏卫视关联公司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则是在2011年12月7日,相当于《非诚勿扰》开播一年后,才提交了16、30类“非诚勿扰”商标申请。

本案的关键在于:首先,《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其次,《非诚勿扰》节目到底是电视节目,还是婚恋交友服务。

显然,对于节目名称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情形,该案的一审、二审法院以及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因此,本案的焦点或症结就落在了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到底只是电视节目,还是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与此类似的是,在“互联网 ”上升为国家战略后,各个领域都在推“互联网 ”行动计划,那么,对于“互联网 交通”、“互联网 餐饮”等新型服务,到底是该认定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还是属于交通服务或餐饮服务?

显然,不能因为叫餐或下单是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实现的,就认为“互联网 餐饮”只属于信息服务,而不属于餐饮服务。

因此,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来说,它一定是电视节目,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不是普通的或传统的电视节目,而是提供了婚恋交友服务的电视节目。

对于参加《非诚勿扰》节目的男女嘉宾来说,《非诚勿扰》提供的就是婚恋交友服务,而对于电视观众来说,《非诚勿扰》对大多数观众只是电视节目,而对于那些通过观看节目参与报名或付费索取男女嘉宾联系信息等观众来说,《非诚勿扰》显然属于婚恋交友服务。

借鉴:合拍诉合拍在线及小米诉小米e贷可参考

此前,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有两个待决案例。其一,“合拍”商标持有者昆明百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百和公司)诉“合拍在线”网站经营者深圳市合拍在线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其二,小米公司诉“小米e贷”网站经营者北京华忠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100万。(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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