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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胡廷康 责任编辑:胡廷康 发表时间:2020-11-25 18:11 
核心提示:上海黄金交易所经过多方努力、精心准备,正式运作的相关政策已经全部落实,于2002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现将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日前,融合网|DWRH.NET小编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可简称“上金所”)官网“交易所公告首页>交易所公告”栏目看到一则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可简称“上金所”)相关的消息,以下为该消息的文章标题、发布时间及其消息全文——

关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sgeeditor时间:2002-10-15

各会员单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经过多方努力、精心准备,正式运作的相关政策已经全部落实,将于10月30日正式开业。现将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黄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 近期还将出台多项有利于黄金市场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上海黄金交易所将及时在交易所网站向会员单位公布。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希望各会员单位以积极的态度,继续关注和支持交易所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浏览交易所网站www.sge.com.cn或www.sge.sh。

二、10月16日至17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组织部分会员单位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一次试运行,参加试运行的会员单位可在10月15日前存入资金和黄金实物,交割总量不超过30公斤,参加第一次试运行的会员单位名单附后(见附件1),不参加试运行的会员单位不能参加交易。

三、10月22日至23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组织全体会员单位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第二次试运行,参加试运行的会员单位可在10月21日前存入资金和黄金实物,交割总量不超过20公斤。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开业后,交易时间有所改动,具体为:

         上午:10:00至11:30

         下午:13:00至14:00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对现场会员提出如下要求:

1、交易所试运行期间和正式开业当天,所有现场会员必须派出市代表进入交易现场,出市代表10月22日领取交易证,正式交易后需持交易证入场交易。

2、10月30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业仪式有重要领导和新闻媒体出席,请各家现场会员限派1名出市代表进入交易现场,出市代表上午9:00前着正装入场,交易时必须穿红马甲,将个人通讯设备调至振动无声状态,保持现场安静。

六、没有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订《应急交易协议》的会员单位,请速与交易所交易部陈星宇同志联系签订事宜,电话:63236078、 62398988-1099。

七、关于资金清算事宜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暂行管理办法》,对会员单位资金划转和有关清算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行行名

联行行号

上海黄金交易所

1001280919000000246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营业部

20304-279

上海黄金交易所

034923-08217003657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30398

上海黄金交易所

40303019130010011188

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40303

上海黄金交易所

05501200020003260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52353

2、各会员单位在划转资金时,应当选择对应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账号进行划转。

异地(未在上海开立账户)会员单位在划转资金时,应使用电汇方式划转,并且注明“实时汇款”,以保证快速到账。

3、各会员单位在划转资金时,应在凭证上注明会员代码,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代理资金),凡未注明“代理”字样的,一律按照“自营”处理(见附件2)。

4、上海黄金交易所在接收会员单位资金时,对资金的付款人账户将与各会员单位的报备账户核对,凡与报备账户不相符的资金,作为不入账处理。

5、本通知中的资金划转仅指会员单位将资金从其自营专用账户或代理专用账户划转至上海黄金交易所资金清算户的过程,所做的要求仅针对该过程而言。

6、为保证正式开业日会员单位的成功交易,会员单位可以在正式开业日前一日进行资金的划转。

7、清算系统初始状态时,各会员单位的资金划转属性自动设置为“划转”状态。

8、每月25日为二次清算日,25日如果为节假日,清算日将提前,会员无论是否交易,都应当打印结算清单,查询是否发生费用,避免出现欠款情况的发生。

9、如果会员单位有更改报备账户信息的情况,请在10月25日前上报。

10、未在指定清算银行开立资金专用账户的会员单位,上海黄金交易所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八、关于交割储运事宜

1、每日打印《会员库存结算单》,核对出入库数据及交割数据。

2、存货时,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并将存入黄金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黄金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

3、取货前,应与指定仓库取得联系。取货时,应携带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出库申请单、黄金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及IC卡密码、提货密码。

4、提取黄金后,若对黄金质量持有异议,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代理客户由会员书面提出)。

5、请仔细阅读《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割管理办法》。

九、关于税务工作的要求

1、会员单位和客户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的,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会员和客户在黄金交易所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并由分支机构进行黄金交易的,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向黄金交易所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会员和客户,将其纳税人识别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于黄金交易所开业前报送至黄金交易所。

十、全体会员单位应提前做好交易准备,积极配合 交易所完成开业初期运行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工作。尽管交易所对运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精心准备,仍需要实际磨合,不断完善。交易所希望会员单位接受新闻采访时,从关心、支持、爱护黄金交易所的角度客观介绍情况,遇有问题,请及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各部门联系,确保黄金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各部门联系电话 如下:

技术支持电话:021-63298988-3068/3069  

021-63215927

交易部:      021-63216310

清算部:      021-63616454

仓储部:      021-63297950

应急交易:    021-63297355  

应急交易传真:021-63297078

传真:        021-63297608/63230363

上海黄金交易所

2002年10月15日

(责任编辑:胡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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