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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业的3大“争”对国内的启示

来源: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作者:2014亚太OTT峰会组委 责任编辑:韩杰 发表时间:2014-10-15 13:01 
核心提示:在美国,当电视台愿意按照“必须播出”的规定在当地有线电视网络中播出,运营商就必须播出该频道。“必须播出”的规定让有线电视运营商处于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美国电视业的内容和渠道之争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

1、转播费之争

作为“转播费之争”的典型案例,2013年8月2日,因为无法就转播费标准达成一致,美国TWC在8个区域CBS的13个电视频道的节目,波及320万有线电视用户。分析人士称,CBS在2013年的转播费标准大概是每月每位有线电视用户75~80美分,该公司目标值则为2美元。僵持五周之后,两家于2013年9月初终于达成共识。虽然这次纷争最终得以平息,但问题的症结并未消除。

随着近几年广告市场不景气,电视台对转播费收入的诉求逐步提高。2001年,美国电视台转播费总额为1100万美元,2002年为1500万美元,2003年为2000万美元,2004年为2700万美元,年增幅为30%-40%。

2005年,转播费突然大幅提高,当年全国总额达1.28亿美元,年增幅374.1%。此后转播费一路上扬,2010年达10.34亿美元。2011年为14.45亿美元,从2003年到2011年转播费竟然增长70多倍,2016年有望达到36.86亿美元。

转播费在电视台收入中的比例也从2002年的几乎为0,到2003年为0.1%,2008年占比突破1%,2011年为3%,预计到2016年有望增长到5.7%。SNL Kagan则有更大胆的预测:2018年转播费在电视台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将超过20%。

在美国,当电视台愿意按照“必须播出”的规定在当地有线电视网络中播出,运营商就必须播出该频道。“必须播出”的规定让有线电视运营商处于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美国电视业的内容和渠道之争将是一个长期的现象。

2、广告过滤之争

对传统电视业的运营而言,电视台的节目编排是用来吸引观众的,广告商为取得广告效应而付钱给电视台,于是观众被转交给广告商。广告是电视台的主要收入来源,而观众却不愿意收看广告。

为了赢得观众,电视运营商需要大力提升平台上所播频道的吸引力,同时丰富服务的内容,如提供“电视无处不在”等服务。作为“广告过滤之争”的典型案例,Dish Network就抓住观众不喜欢广告的心理,推出了“自动过滤广告”机顶盒,以强化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Dish Network与电视台交恶,甚至引起多场官司。

对于电视运营商而言,机顶盒是其提供电视服务的重要设备,也是其开展增值服务的主要渠道。2012年3月,美Dish Network推出了一款名为Hopper的机顶盒,它具有自动跳过广告的功能,同时提供了录像、联网搜索等便利功能,兼容异地播放等技术。内置硬盘能录制2000小时的节目,更能自动录制主要频道黄金时段的节目,播放时可自动过滤商业广告,以往这些功能只能在专业视频资料数据库里面看到,相形之下,国内电视台大多仍由人工收录。

自动过滤广告的功能引发了诸多争议,美国广播公司ABC等电视台将Dish Network告上了法庭,认为跳过广告有损电视台的利益,并要求法院裁定Dish Network不得向用户提供这款机顶盒。2013年9月,纽约联邦法院驳回美国广播公司的要求,这也是美国第三家地方联邦法院做出同样的裁决。

3、内容盗播之争

作为“内容盗播之争”的典型案例,美国Aereo公司和电视台关于“内容盗播”的指控是2013年电视业领域的另一场备受关注的法律纠纷。Aereo公司推出了在线收看本地电视频道的业务。

2013年,Aereo公司的业务拓展到22个美国城市,目前提供每月8美元、12美元两种价格标准的服务。8美元标准的服务除了频道之外,还有20小时的云存储,12美元标准的服务则将云存储的容量扩大到60小时。服务支持iOS终端、Roku机顶盒、Apple TV box以及主流网页浏览器。由于该公司在不缴纳版权费的情况下转播各大电视台的节目,招致包括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康卡斯特公司、新闻集团及华特迪士尼公司等大型传媒公司的诉讼。

2013年4月,法院裁定Aereo公司胜诉,称其向个人用户提供电视节目并未侵犯版权法。在Aereo业务合法性得到肯定之后,一些电视台推出相似的业务。如2013年5月,Disney/ABC推出了在线播放全国电视网及其地方附属台直播节目的业务。(责任编辑: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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