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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广电网络在“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况(2)

来源:DVBCN数字电视中文网 作者:李远东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3-07-18 15:02 
核心提示:(2)实行营改增之后,若被认定为本身是一般纳税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如果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营业额的比例达到5.88%以上时,税负将会降低,否则,税负将

(2)实行“营改增”之后,若被认定为本身是一般纳税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如果其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营业额的比例达到5.88%以上时,税负将会降低,否则,税负将会提高。

为何?这是因为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税负要达到原来的水平,在假定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均按17%的税率计算进项税的情况下,必须满足以下数量关系:

营业额×6%—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17%=营业额×5%

也就是说,具有这样一种数量关系: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营业额≈5.88%。

所以,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本身是一般纳税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营业额的比例越高出5.88%,税负降低就会越发明显,反之,这个比例要是达不到5.88%,税负就会增加。

另外很有利的一点是,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所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的进项税也有可能抵扣,而其前提是已到税务机关认证或尚未超过认证期。

此外,对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很有利的还有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物资和安装材料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笔者注意到: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2013年5月24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实行“营改增”之后,这部分工程物资和安装材料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了!!

(3)实行“营改增”之后,改革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改革后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尚未开始数字电视整转或数字电视整转率低、网络改造进度慢、而且之前尚未进行大规模设备采购的,减税效果更为明显。

为何?这是因为在实行“营改增”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那么当时为有线数字电视整转所采购的设备、工程物资、材料、机顶盒等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而在有线数字电视整转完成后,可进行进项税抵扣的付现支出相对营业额来说是很少的,其比例很可能达不到上文所述的5.88%的比例,所以自然就达不到减税的效果。

但是,对于在实行“营改增”之后才进行有线数字电视整转、网络改造、之前尚未进行大规模采购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来说,绝对是一个超级大的利好!他们在整转、网络改造期间,需要大量采购设备、工程物资、材料、机顶盒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与营业额的比例大于之前测算的5.88%是很普遍的,所以,这类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实行“营改增”之后,税负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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