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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电影局颁新政 明确台湾电影引进及合拍条件

来源:大河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2-12-06 18:17 
核心提示:《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为: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台湾与大陆电影近年交流频繁,两岸电影交流委员会主委、导演李行2日于台北宣布,历经三年沟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管理局已颁布《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载明流程、主管机关,未来台片西进将不再茫然无依,合拍片条件更优于香港及外国。

《关于加强海峡两岸电影合作管理的现行办法》关于台湾影片的界定为:根据台湾有关条例设立或建立的制片单位所拍摄的,拥有百分之五十以上影片著作权的华语影片。该影片主要工作人员组别中,台湾居民应占组别整体员工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引进台湾影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进出口分公司统一进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台湾影片的进口业务。进口供公映的台湾影片,经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台湾影片,作为进口影片在大陆发行,不受进口影片配额限制。

在电影题材方面,引进思想性、艺术性较好与技术制作水平较高的优秀台湾影片,鼓励引进题材、艺术风格多元的作品。对于两岸合作摄制电影,则给予较大空间:联合摄制的电影,故事情节与主要人物须与两岸有关;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应经广电总局批准。饰演影片主要角色的主要演员中,大陆演员不得少于总数三分之一,其余主创人员不受比例限制。合作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冲印及后期制作,可不受特殊技术要求限制,在台湾完成。电影于大陆发行,享国产影片相关待遇。至于台商投资者于大陆投资改建影院,参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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