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拟诉百视通侵犯奥运转播权(2)
赛事转播节目算不算“作品”
针对被侵权的奥运会单个赛事节目,法律人士认为最有可能主张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前提是必须确认赛事节目是否享有著作权。
直播的赛事节目是否享有著作权,首先要看它是否满足我国《著作权法》中定义的“作品”条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知识产权法教研室主任郭禾表示,虽然体育比赛不是作品,但赛事转播节目是另一回事。电视台在转播赛事过程中不是架个摄像机一动不动地拍摄,而是进行了大量的组织、编排、镜头运动和切换,还要加解说、字幕,这样的赛事节目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要求,因此应该享有著作权。
奥运转播权具有特殊性
中国奥委会法律事务部主任李雁军介绍了奥运会转播权的特殊性。他介绍说,奥运转播发展到今天,其授权已经不仅是国际奥委会同某一家机构或者某个企业的买卖关系,而且购买人还有承担相应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举个例子,合法的奥运独播权的买家需要遵守相应义务,比如不能播放官方赞助商对手的广告。而侵权人是不受此约束的,他可以播放,这就导致越交钱的越受限制,这显然不符合国际奥委会授权的初衷。”在他看来,保证公平待遇,是国际奥委会授权时最关心的一点。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奥运赛事转播未经授权被用于回看,就涉嫌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规定,著作权法完全是能够保护的。
李明德也认为,即使当前难以通过广播组织权对互联网侵权进行制止,广播组织还可以以录制及复制权提起诉讼。
原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巡视员许超,以他参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经历提出,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在奥运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是卓有成效的。
在这方面,李雁军认为,2008年6月20日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通知》是重要的规则依据。该通知要求,发现互联网和移动平台非法转播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版权部门应依法从快、从严处理。通信管理部门将根据版权执法部门认定的违法情况,依法实施停止接入、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理措施。广电管理部门要引导、监督、督促本辖区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互联网和移动平台,不得违规使用奥运赛事及相关活动的视音频节目信号。
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其中也新增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某些侵权行为可以责令停止以及没收处罚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录制、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有些情况下,侵权行为需要及时制止,防止更大危害”,国家版权局版权司相关负责人说。
百视通是否侵犯了央视网的伦敦2012年奥运会新媒体传播权,以及侵犯的是何种权益?双方如果诉诸法律,这将是一起相当典型的知识产权审判案件,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记者就此事致电百视通公司,并通过电子邮件给其发去了采访函,但并未得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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