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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公共广播电视(3)

来源:《新闻爱好者》 作者:王维佳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17 15:26 
核心提示:第二种取向是从内容和价值观的角度来定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这种视角是以公共领域的理论为基础,将公共广播电视的职能看做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取其所需的信息和知识以行使其公民权利和责任。 第三种取向是从

第二种取向是从内容和价值观的角度来定义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这种视角是以“公共领域”的理论为基础,将公共广播电视的职能看做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获取其所需的信息和知识以行使其公民权利和责任。

第三种取向是从传统的自由主义理念和对市场调节的充分信任出发,将“公共”等同于“受众”,即将公共服务看做是对每一个媒介个体消费者的服务。与社群主义理念强调政治参与刚好相反,以这种取向来看,广播电视的首要任务是满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和偏好,而不是满足作为一个整体的公民的政治需要。

以上三种理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方式和解决方案虽然追求的目标是相似的,但是实际的效果却各不相同,甚至有时与独立、平等、共享等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总结起来,虽然三种取向都有自己的市场,也都有各自不同的政治立场和世界观,所以对它们进行评价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这里,我们尝试将这几种取向与理解公共服务的基本角度和普遍原则进行对照,希望能够提供一个更加全面的理解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含义的参照。

第一,从产权意义上来理解公共。官方的公共广播电视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存在与产权的界定有着直接的关系。新制度经济学、政治理论和法理学等社会科学都不约而同地在既定社会制度的框架下将财产权利划分为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 rights)、私人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和国有产权(state property rights)。单纯从这些概念所涵盖的范畴来看,理想的公共广播电视应该属于公共产权。从以往媒介研究领域关于公共广播电视的研究来看,也大都用财产权利的界定来划分不同的传播制度。然而,着眼现实,产权的界定实际上是一个不断交易的过程,因此,在真实的人类社会中并不存在绝对的私人、公共和国有。在某些情况下私人产权可以提供公共服务,比如大量的私人基金会、私人提供的公园等公共设施;同样,公共产权也可以为私人占用,比如公共走廊被用来堆放私人物品、各种寻租现象等;而国有产权既带有公共性质,也带有部分私人性质,可以提供公共服务,但也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因此,产权意义上的公共广播电视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和制度安排的理念有其存在和被探讨的价值,但并不是决定公共广播电视性质的唯一标准。

第二,平等意义上的公共。全体公民平等共享应该是公共服务的题中之义。在国有体制下,政府作为公民名义上的代理人承担对广播电视的管理,就有义务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广播电视服务。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达到平等意义上的公共广播电视服务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方面,市场化使媒介从业者在某种程度上将具有完整权利的公民变为消费者,由此带来一系列基于人口统计学的所谓“受众细分”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公共服务的体系实际上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平等的公众享受公共服务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地方财政分权制度使得广播电视系统的财权和事权过度下放,市场化到来后,这种制度带来了地区间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的严重失衡,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民同等享用公共信息服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第三,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意义上的公共。公益性和社会责任主要与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相关。在媒介研究领域,公共广播电视是与高格调、非商业、重视文化教育和信息服务等节目内容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各种嵌入式广告的出现,广播电视节目的整体娱乐化、低俗化,高品质科学教育节目、信息服务节目和文艺节目的渐趋低迷等现象使我国当前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与公共广播电视体系的标准存在很大差距。类似现象大量出现在我国广播电视节目中,各种案例不胜枚举。

第四,公共意识、公共文化。近百年来,在我国知识界,制度(体制)决定论的话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无论制度还是体制对社会进程及我们的个人生活的影响显然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种话语本身否认“人是具有见地或反思能力的行动者”的认识。这种否认常常导致学术研究的误区。虽然我们还不十分清楚“行动”或“行动者”(Action or Actor or Agent)与结构(Structure)之间的动态关系,但起码我们可以说制度是人创造出来的。媒介和传播的作用正是在结构或制度与个人互动的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因此,在探讨媒介公共服务的含义时,不应该忽略传播主体的思想、态度和行为,特别是不应忽视其公共服务意识的构建,这些要素是有公共意识的媒介文化得以形成的基础。(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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