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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电局20条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2)

来源:法制办主站 作者:贵州省广电局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时间:2011-07-01 10:55 
核心提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专题法律讲座等活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应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开展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专题法律讲座等活动,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应安排一次集体学法。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研究制定“六五”普法工作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讲究实效的原则,抓好重点普法对象、重点普法内容、重点普法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广播影视公务员队伍的法治理念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广播影视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和执法业务培训。

4、积极参与广播影视立法工作。在广播影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探讨存在的问题,思考解决的办法;在参与广播影视专业法、相关法的立法工作时,积极反映基层广播影视工作的法治诉求。

5、努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制度建设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广播影视工作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得以认真执行。

6、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广播影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每两年清理一次)。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发文不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请修改或废止。对于宣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文件目录。

7、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程序。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规范性文件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级广电局网站要设立专栏,及时公布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8、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关系广播影视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9、严格依法履行广播影视行政管理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广播影视意识形态和产业双重属性,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遵循广播影视发展规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完成把握正确导向、确保安全播出、发展事业产业、依法加强管理的基本任务。要按照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和依法行政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广播影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

10、规范广播影视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梳理执法依据、科学设定执法岗位,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总局有关文件的要求,配合做好综合执法机构的组建工作,明确纳入综合执法的广播影视执法职责,依法规范广播影视综合执法的执法主体。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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