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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电子商务新“霸权”横行(2)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张贵志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9-04-30 11:47 
核心提示: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已呈现出运行技术化,经营模式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财产权如何保护?和数据有关的交易和竞争等问题如何

在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已呈现出运行技术化,经营模式平台化,行为数据化,数据数字化,营销精准化等特点。

“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财产权如何保护?和数据有关的交易和竞争等问题如何解决?”时建中对此表示担忧。

80%的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砍单

“网络交易格式条款,消费者在注册成为网络用户的时候,都会接触到。不论是在知情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已先同意了很多条款。因为平台格式条款规模非常大,在点击‘同意’按纽的时候就接受了上百条的交易条件。这些交易条件内容非常庞杂。有一些平台允许单方修改价格;不少平台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了自己作为平台对商品服务者的审查责任等。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都非常常见。”对外经济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指出。

“我们有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和其他相关的法治规定,但是同样还面临一些相应的困惑。在电子时代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通过的是格式条款形式。有的网络商城在搞活动的时候说,优惠活动到几号截止。等大家买了东西以后,又说这个东西必须当日送达才能享受优惠。由于消费者当时没有截图商家在网上推送的那些宣传资料,给事后维权就带来了一些困惑。”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陈剑说。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告诉记者,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已经支付货款的,不应该以无货为理由把合同取消(即俗称的砍单)。而我们在对消费者进行调查时发现,80%的消费者可能都遭遇过砍单。商家之所以敢随意砍单,是因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的格式条款中,此项属于免责条款。在我们收集的100多件案例中,这种格式条款主要是由电商互联网平台推送的。电商平台会制定一些规则和对合同认定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如果“不同意”,就无法进购物;如果“同意”了,又会推送一些格式条款;在下单的时候,还要推送一个格式条款。实际上,格式条款对消费者的伤害很大,而且是大面积群体性的伤害。

消费者评价没有发挥最佳效果

在网上购物,我们都习惯看看商品或服务的评价。但殊不知,很多评价我们是看不到的。

“消费者将消费体验的评价展示在留言区,不仅可以帮助其他消费者进行选择,同时还可以对商家的服务和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督。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进行虚假的或者引人误导的宣传欺骗消费者。还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也要给消费者相应的评价制度,而且不能随意删除评价。”陈剑认为,这都是很好的规定,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发现,有些商家不删除评价,但却折叠或隐藏不显示;还有商家千方百计要求消费者给好评,有的商家甚至威胁不让给出差评。(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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