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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司乘互评”该修正了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5-25 11:41 
核心提示:“消费者评商家”是有着伦理基础的。消费者为商家的衣食父母。开门做生意,来的都是客,常态交易行为都是阳光下进行的,商家的经营行为本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也正因此,诚信经营、注重口碑,成为基本的营商之道

近日,在知乎、微博等社交平台上,众多女性网友纷纷晒出自己顺风车APP的截图,称按某些顺风车的产品设计,在乘客上车前,司机就可看到其他司机对该名乘客的评价——司机早知道你“不化妆也漂亮”,早知道你“素颜美女”,早知道你“美得不要不要的”……甚而至于像“美女下车时丝袜容易走光,看得想入非非”之类污言秽语居然也在跟评留言板上立此存照。一时间一些年轻女性花容失色,惶恐不安情绪蔓延。

这就是传说中的,美其名曰的“司乘互评”。

在以淘宝网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1.0时代(网商经济),淘宝网等也正是通过建立起消费者对商品、商家进行点评,并供后来购物者参考的机制,消弭了供需双方关于商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使信任关系建立,助推交易达成。“消费者评商家”消弭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正是淘宝网等得以风生水起、发展壮大的关键经济学动因。

“消费者评商家”是有着伦理基础的。消费者为商家的衣食父母。开门做生意,来的都是客,常态交易行为都是阳光下进行的,商家的经营行为本就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也正因此,诚信经营、注重口碑,成为基本的营商之道。

“消费者评商家”也是有着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但是,过渡到以共享单车、顺风车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2.0时代(共享经济),顺风车却在“消费者评商家”机制的基础上,嬗变出了“司乘互评”机制。司机也是可以对乘客进行点评的;其理据,究竟又何在?

固然,有别于网约车的营利性;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顺风车是非营利性的,“顺风”合乘各方是“自愿民事行为”关系,平台方则扮演了信息中介、“撮合者”的角色。

大抵也正源此,推出“司乘互评”机制背后的逻辑当是:凸显民事主体之间的对等性。至于经济动因,则无非是认为,在顺风车业务中,司乘双方是双向选择的,“司乘互评”有助于消弭陌生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推动信任关系建立,最终促使业务“撮合”成。

此外也不排除平台方还有着发展社交化功能的野心。微信、微博碗里的肉,阿里巴巴的支付宝都想去舀一勺,在做社交化功能方面的探索;顺风车平台有此意图,也不为怪。

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无论如何,掏钱付费的不是顺风车司机,而是乘客;是司机在提供服务,不是乘客在提供服务。哪怕顺风车业务确为非营利性的,乘客的掏钱付费只够分摊司机油钱等必要合理成本性支出;但是,司机究竟不是在做义务劳动,基于省油钱等目的的非营利性服务,也还是服务。尤其是,平台方在顺风车业务的“撮合”中,还是提取了佣金的。

即此而言,哪怕点评机制的天平确需有所调整;但总体上,依然得倾向于“乘客评司机”一方;而不是司乘之间完全对等,对司机的点评乘客完全放任,不加限制。(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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