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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时代”呼吁依类型多元共治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平影影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8-01-17 10:43 
核心提示: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总经理谢兰芳认为,网络平台不仅是信息、服务的汇集之处,也是各种矛盾、力量的汇集之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电商假货、社交平台以及网约车的安全等问题,都是各种网络平台目前面临的不同挑战

电商平台上商家卖假货、直播平台上主播涉黄涉毒、网约车司机猥亵女乘客……中国的互联网发展已经走入世界前列,但各类互联网平台问题大量涌现。网络平台到底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拷问着业界和法律界的每一个人。

近日,在京举办的网络平台的责任与治理研讨会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腾讯研究院联合发布了《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与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系统梳理了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制度,研究了我国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现状,并提出了网络平台治理机制。

需考虑对平台类型进行划分

腾讯公司法务平台部总经理谢兰芳认为,网络平台不仅是信息、服务的汇集之处,也是各种矛盾、力量的汇集之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问题,电商假货、社交平台以及网约车的安全等问题,都是各种网络平台目前面临的不同挑战。

但目前关于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呈碎片化分布特征,散见于多部法律规定之中。例如,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就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多项义务;正在立法过程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淘宝、天猫、京东、闲鱼、转转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义务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总则、专利法、商标法设定的一般规则,也在专利、商标等领域,对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制。

报告中提出,已有的相关规则和义务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网络平台种类的多样性、服务的复杂性以及涉及领域的不同,各种网络平台需要承担哪些义务,也应有所不同。

例如,淘宝、京东、闲鱼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微信、微博、知乎等通讯社交类平台,要及时删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京东集团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勤表示,对平台责任与治理问题进行讨论,要考虑对平台类型进行划分,比如媒体型平台、商务型平台、工具型平台承担的责任义务存在不同。

报告建议,可以先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确立网络平台义务、责任的一般性原则,再根据平台的类型、涉及的权利,构建网络平台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制。同时,还要兼顾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

建议修改“通知—移除”规则

报告认为,在通常情况下,网络平台并不是违法信息的制作者或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仅扮演网络中介的角色,因此,其责任应与直接实施违法行为或制作违法信息的人有所区分。

报告建议,立法者和监管机构在对网络平台施加法律义务与责任时,应注意以下边界:首先,网络平台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不应要求网络平台承担技术上无法完成的对网络信息的监控义务;其次,网络平台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具有商业上的可行性,建议立法者在对网络平台施加法律义务时,考虑是否会对平台企业经营成本产生严重影响;最后,如果立法者对网络平台施加的法律义务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产生影响,应对目标的正当性、干涉的必要性及对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进行权衡,以避免出现有违比例原则的后果。(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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