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共享汽车出事故谁来担责?(2)
以政府规章《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满足“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等五项要求。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简单说,用于汽车共享的车辆都应该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以应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事故赔偿等。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因此,共享汽车用户在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因自身使用不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财产损失的,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平台责任:只有提供车辆的性能等不符合要求才担责
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中,共享汽车用户肇事后逃逸,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合适的。
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简单说,虽然共享汽车并非用户自有车辆,但是,使用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失的,保险公司赔完之后,超出部分还是由用户自己承担。
至于用户有无经济能力或偿付能力,与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任何关系,因此,一些学生用户切勿以为自己没钱就可以逃避相应的赔偿责任。
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确保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是其法定义务,这意味着如果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车辆性能异常,比如刹车失控等,那么,共享企业企业或平台则应对相应事故中遭受损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热衷体验新事物的用户来说,在体验或使用共享汽车过程中,要及时查验车辆性能是否正常,一方面,可以避免因车辆性能异常,发生意外造成自身损失,另一方面,一旦发生意外或损失时,可以追究共享汽车企业或平台的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李俊慧,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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