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30年:一棵毒苗的生长、繁衍、变异(4)
1998年,全国严令禁止传销后,由“武汉新田”的传销头目辽宁人杨玉勇将其发展到河北、天津、山东等地。此后向全国扩散,湖南,湖北、江西,广东,浙江、福建等地有大量北派传销组织的存在。
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出了“警惕‘武汉新田’变相传销”的警示,称:一些不法分子以“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帮助找工作或做生意为诱饵,将不明真相的群众骗往异地,诱使或胁迫他们参与变相传销诈骗活动。
此后,杨玉勇寻找直销企业转型,后被天津天狮收编,但此景不长,他很快就另起炉灶。李旭介绍,短短几年,“武汉新田”在东北就已经“裂变”出至少500个群体,向全国各地扩散。
凌云将此时期称为传销1.0时代,传销主要通过禁锢自由、精神洗脑、有实物传销的方式进行。
这个时期的传销仍会以借销售产品为名,产品或为化妆品、保健品等,多是一些三无产品。实质上,商品只充当了“传销”道具。渐渐的,传销组织销售产品的“道具”也省下了。
李旭分析说,没有了产品,打击传销组织的证据更难找到,传销组织更隐蔽。同时,这也说明传销组织的洗脑手段和“传销理论”也越来越成熟。
此时期的传销组织大多没有正式地注册公司,也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只是在名义上或者假借某公司为幌子,例如武汉新田,假天狮,蝶贝蕾、北京中绿等。
与此同时,伴随着非法传销的壮大,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查处与侦破工作也持续进行。
2005年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也就是明确了,“拉人头”、“收取高额入门费”和“团队计酬”为三种法定传销行为。满足其一即可认定为传销。
同样在2005年,针对全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呈回潮蔓延的趋势,以15个省、区、市为重点,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以侦破传销犯罪案件为主要内容的“鲁剑”行动。侦破传销犯罪案件516起,涉案金额10多亿元人民币。
仅2005年山东“天狮美丽佳人”化妆品特大传销案,就涉及9个省(区、市)的10万余人,涉案金额3亿元。
2006年公布的山东聊城“蝶贝蕾”化妆品传销案,案发时,已发展传销成员50余万人,涉及16个省(区、市),涉案金额近20亿元。(责任编辑:admin)
-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