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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信息滥用打击治理缺力度(4)

来源:法治周末报 作者:李含 责任编辑:方向 发表时间:2017-04-06 14:36 
核心提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对此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类似于简历信息这样的个人信息公开,本身并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甚至一些个人信息,本就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公开产生并发挥价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对此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认为,类似于简历信息这样的个人信息公开,本身并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甚至一些个人信息,本就是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公开产生并发挥价值的,“求职者简历信息更广泛的传播,对于求职者本人而言,未必就是坏事”。

刘德良曾多次呼吁,一味地强调个人信息不能公开、不能共享、不能利用,就无法发挥这些信息所能带来的价值;个人信息滥用现象的重视程度不高、治理不到位,才是当前信息安全领域应当着重关心的问题,“真正值得法律去监管的,应当是对这些信息的滥用,比如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甚至是诈骗”。

刘德良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现实中,公众多关注信息泄露的一环,但是对信息泄露的根源——个人信息滥用的规范,却关注甚少:“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个人信息的滥用,形成有效的打击和治理,这就使得滥用个人信息者很难得到相应的惩罚。”

刘德良介绍,在传统民法理论看来,很多人将个人信息看成是公民的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过于注重保密性,而忽视其滥用的危害;但这样的理解,对于受害人是不利的。

刘德良指出,一方面,侵犯人格权的救济方法有限,侵权损害难以证明,寻求经济赔偿困难,对受害人来说,其维权的成本很高;而另一方面,在民事维权受阻的情况下,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打击屈指可数,与日常生活中买卖、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多发的现状形成巨大反差,意味着违法成本低,缺乏震慑力。

“畅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滥用行为的民事维权途径,通过公权力大力打击个人信息滥用行为,才能有效遏制个人信息滥用。没有个人信息滥用,就没有买卖;没有买卖,就没有泄露。”刘德良说。

(责任编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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