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版权博弈:妥协也是一种“前进”(3)
早在两年前,谷歌“数图”计划刚在国内引发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即指出,“在目前互联网的海量内容服务商业模式下,事先获得许可再使用是很难实现的,严格的法律环境带来的往往是对这类产业的扼杀。”
“因为在信息网络加速传播的背景下,互联网服务企业几乎没有不涉及版权侵权的。只要别人用你的平台搜到了其他人涉及侵权的东西,一定就是帮助侵权。这种现象如何对待或处理,恰恰是各国著作权法面临的共同问题。”张平说。
而这一话题的核心将在于:互联网的版权规则,是否会修改传统领域的版权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避风港原则”给出了这样的调整空间,按照这一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只在被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负有删除义务,而并不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此后,在备受关注的“Viacom诉YouTube案”中,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这一条款,做出相对宽松的解释:再次确立了“先通知,后删除”的义务关系(notice and takedown)。
中国后来也援引了这一脱胎于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的规则,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知者除外。
2010年4月,中国迎来了适用这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即深陷版权官司纠纷的土豆网利用避风港原则获得两次版权官司的胜利,法院在判决书中是这样写的:“不能仅以被告网站出现了侵权作品而推定被告具有主观过错,且原告并未事先通知,且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嫌侵权视频,已经尽到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的合理的版权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判断“不知者不怪”中的“不知”呢?
有人说,“区别于博客中对其他人作品的转载,百度文库设立的目的就是让人上传作品,因此对上传作品的版权负有审查义务,不能以不知推卸责任,更何况,百度存在借势谋利的成分。”
可是,博客对他人作品的转载就不存在问题吗?或者,在互联网时代的各种新型信息产品中,对不同载体内容呈现是否涉及侵权的问题,法律有必要作出相应的规范。
在此,法律规范推出的时机就是一个大学问:推出早了,可能会将一个极具创意的产业扼杀在摇篮里;而推出晚了,往往又会造成市场的不公平。如何平衡则是对立法者的考验,也将是对模式创新者的考验。
其实在推动立法的进程中,企业并非没有作为的空间。谷歌就让人们看到了传播经济之于品牌的重大意义,在这一重大意义面前,自然会赢得人们支持,而不是一味的反对。
有案例为证,“谷歌学术搜索”涵盖了其他诸如JSTOR、HeinOnline、SSRN等所有工具的信息搜索范围,这意味着,谷歌可以在足够大的范围内带来效率的提升,虽然是否能够抵消著作权的侵权代价不好评估,但它带给消费者的收益,至少不会让人一棍子打死。
与此同时,谷歌的成本付出,对版权人所提供的一定保护,也极易引起消费者的共鸣。
7年磨一剑,能否最终成就谷歌尚不可知,但谷歌借助版图扩张不断积累实力,在推进规则改进方面的突破与智慧却值得我们长期学习和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扫一扫”关注融合网微信号
免责声明:我方仅为合法的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提供存储空间,融合网不对其发布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保证内容满足您的要求,不保证融合网的服务不会中断。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或管理部门的要求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融合网,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发布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融合网目前各产品功能里的内容)仅表明其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的立场和观点,并不代表融合网的立场或观点。相关各方及作者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分享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更与本站立场无关。相关各方及作者在我方平台上发表、发布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其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交易等方面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并承担相应风险。
根据相关协议内容,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已知悉自身作为内容的发布者,需自行对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负责,因所发表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等所引发的一切纠纷均由该内容的发布者(即,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承担全部法律及连带责任。融合网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相关栏目上所发布的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经相关版权方、权利方等提供初步证据,融合网有权先行予以删除,并保留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的权利。参照相应司法机关的查处结果,融合网对于第三方企业用户所发布内容的处置具有最终决定权。
个人或单位如认为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在融合网上发布的内容(如,字体、图片、文章内容等)存在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准备好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明材料,及时与融合网取得联系,以便融合网及时协调第三方企业注册用户并迅速做出相应处理工作。
融合网联系方式:(一)、电话:(010)57722280;(二)、电子邮箱:2029555353@qq.com dwrh@dwrh.net
对免责声明的解释、修改及更新权均属于融合网所有。